夷三族
秦汉时期的一种刑名
夷三族,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叛、谋大逆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简介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发展历史
自夏启、商汤始,便有族诛之刑罚,也即一人犯罪,连同其亲族一并处死。《尚书·泰誓》中有言:罪人以族,就是对战争中不听从命令的部下处以族诛之刑。
夷三族这一刑罚在春秋时期出现。《史记·秦本纪》中也说:“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汉书·刑法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注师古曰:“参夷,夷三族。” 《后汉书·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可以看出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秦国设立了夷三族的刑罚,而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夷三族这一制度逐渐系统、完整化。
汉初,汉高祖约法三章,但仍保留了夷三族之刑,彭越韩信等名将都曾受其刑。同时,这一时期的夷三族添加了具五刑之法,也即夷三族之人需要先受刺字、割鼻、斩趾、枭首等刑罚,实质上更为残酷。直至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该刑罚方被废除。但其后新垣平谋逆,为惩治叛乱,汉文帝再次恢复夷三族。
到了曹魏之时,夷三族之罚并不在律令之内。《晋书·怀纪》中也提及:永嘉元年,除三族刑。可见晋时夷三族被废弃。同时,一大突出改变便是出嫁的妇女不再株连父母之罪,正如《晋书·刑法论》所说: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
后世的法典中不再有此刑罚条目,但仍有一些条款实质在行族诛之罚。比如隋唐之时,《开皇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隋炀帝还创制诛九族之行;《唐律》中也有规定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诛,且株连不及兄弟。至明清之时,刑罚日益繁苛,株连的范围不断扩大,明朝时针对有功之臣大肆诛杀,清朝时又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
大词典说法
汉语大词典对三族的解释有几种说法。
(1)谓父、子、孙。《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按,前注据父言之,故云子、孙后注据子言之,故云己与子,二注义同。“参阅孙诒让周礼正义》。
(2)谓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庄子·徐无鬼》:”夫与国君同食,泽及三族,而况父母乎!成玄英疏:三族,谓父母族、妻族也。“《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违啎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李贤注引《汉书音义》:”父族、母族、妻族也。“
(3)谓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文献说明
按照《大戴礼记》的说法:“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秦王朝杀人如麻,法家当政,残刑酷法。早在秦始皇之前,秦国便有了“族诛”的刑法,商鞅被灭族就是例证。“夷三族”、“镬烹之刑”、“抽筋”等等,却是始于秦始皇。《史记·秦本记》说:“法初有三族之罪。”之后,从“夷三族”逐步发展到“夷五族、九族”。大法家商鞅被秦惠文王:“车裂并灭其族。”这里的灭其族,当为没出五服的族人全部被杀,不仅仅是商鞅全家。大法家李斯被他亲自推上皇位的秦二世胡亥下令:“遂具斯五刑论,腰斩于咸阳市…夷三族。”李斯是被五刑处死的,“腰斩”只是最后一道刑法。五刑惨无人道,目不忍睹:“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即:被夷三族的,都是先在其脸上用墨汁刺字,剜去鼻子,砍去左右臂,用鞭子抽死,再割下头,把骨肉模糊的尸体弃于大街上;行刑期间,如果有人喊叫谩骂,就先拉掉他的舌头。被杀的除李斯一家外,还有李斯父亲一家,母亲一家和妻子一家啊……可怜这位为建立秦王朝出谋划策、功盖天地的操盘手,竟落得如此下场!临刑前他拉着一个儿子的手说:“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诛三族区别
诛三族和夷三族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没什么大区别。可以联称诛夷三族为诛字:把罪人杀死:害民者~。~灭。~锄。~戮。伏~。夷字:弄平:~为平地.。消灭:~灭。族~(诛杀犯罪者家族)。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31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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