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以后
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称“死刑”。(1)周代的大辟,据《
刑书释名》分为七等,1.斩,诛之斧钺;2.杀,杀以刀刃弃市,即刑于市,与众共弃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烧杀之;5.辜磔之,指焚裂尸体;6.踣,毙之于市场;7.罄,缢之使毙于隐处。(2)秦代的大辟,有:1.斩;2.枭首;3.
车裂;4.弃市;5.腰斩;6.体解即支解;7.磔;8.
蒺藜等。又据《
汉书·刑法志》大辟复有:1.
凿颠,凿去顶颠;2.抽胁,抽去肋胁;3.镬烹,在锅里煮死。(3)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
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于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废除以上酷刑后,大辟之刑为
腰斩、
弃市、
枭首、磔。
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为弃市。
《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孔传:“死刑也。”
孔颖达疏:“《
释诂》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
汉书·礼乐志》:“自京师有悖逆不顺之子孙,至于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绝,繇不习五常之道也。”
宋
欧阳修《
纵囚论》:“方
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