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是关于穆斯林
刑事犯罪与刑罚法律规范的统称。
伊斯兰教法主要门类之一。系由古代的教法学家们根据《古兰经》和
圣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得到统治者的承认,成为伊斯兰国家制约刑事犯罪的基本法规。
其有关规定的内容因教派、教法学派不同而略有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时代都增补了不少新的规定,内容细致、繁琐。近代以后渐为各国新的世俗立法所代替,除个别国家外,不再是教法的组成部分。
伊斯兰教刑法不同于一般世俗性
刑法,只对穆斯林具有法律效力,而有其固有的特征。从法由
安拉的意志而创制的立法原则出发,伊斯兰教刑法总体上区分为“安拉之法度”与“人定之法度”。前者指侵犯了“安拉之权利”的犯罪行为及刑罚,即伊斯兰教视为不容宽恕的6种“大罪”,亦即酗酒、偷盗、通奸、诬陷通奸、抢劫、叛教(经训中还有
以物配主、无故杀人、侵吞孤儿财产、反叛伊玛目罪)及其刑罚,后者指这些“大罪”外的一切犯罪行为及刑罚。前者适用“
固定刑”(“侯杜德”,意为“限制”、“预防”、“禁止”)即安拉为制止犯罪行为而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及对违者的固定刑罚。固定刑为伊斯兰教刑法的基础和主体,包括:⑴酗酒罪。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构成此罪,处以80
鞭刑。⑵偷盗罪。窃取他人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并当场被抓获者,构成此罪,处以
刖刑(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继续犯罪监禁,直到有悔改表现)。⑶通奸罪。婚外
非法性行为,构成此罪。已婚自由人通奸,处以石块击毙;未婚自由人通奸,处以100鞭刑。⑷诬陷通奸罪。凡诬陷贞节的妇女通奸,而不能举出4个男子为见证人者,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并永久性剥夺其举证资格。⑸抢劫罪。凡以暴力手段抢劫行人财物者,构成此罪。分别处以流刑(只威胁行人安全而未杀人或劫夺财物者)、刖刑(劫夺财物而未伤害行人者,断右手、左足)、死刑(杀害行人而未劫夺财物者)和绞刑(杀人掠货者)。⑹叛教罪。凡以明确的言行当众诬蔑、背叛伊斯兰教者,构成此罪。一般经过一段忏悔期仍不悔改者,处以死刑。
“酌定刑”(塔吉尔)依据人定法给予适当的惩罚。这类刑罚较为灵活,为
固定刑的一种补充,主要适用于:(工)
故意杀人罪。⑵
故意伤害罪。⑶
过失杀人罪。⑷过失
伤害罪。⑸不按固定刑罚处分的一切轻微的
刑事犯罪。原则上酌定刑的量刑标准要低于固定刑。固定刑由
沙里亚法院实施,酌定刑由统治者主持的世俗法院实施,而
同态复仇则属于
被害人一方的私人权利,被害人一方可要求同态复仇(亦须在教法官卡迪或民众领袖监督下实施),亦可给予宽恕而以赎罪血金代替。犯罪与刑罚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社会的主体穆斯林自由人的,而对奴隶则另有专门的规定。原则上奴隶享有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对犯罪奴隶的固定刑罚为自由人之半。认定犯罪行为的证据分为3种:
证人的证词、证物,被告人的招供,凭《古兰经》盟誓。
历史上伊斯兰教刑法为国家的基本法之一,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实施,但在执行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法主要体现为教法学家们的判例、学说、著作,其特点是:⑴重宗教道德、轻司法实践,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处罚,往往因教法学派而异。例如关于酗酒罪,《古兰经》规定禁酒,但未规定刑罚,其刑罚系根据
圣训定为40
鞭刑,后又增为80鞭刑。关于构成酗酒罪的认定,各派观点不一。
马立克学派和
罕百里学派认为,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一律以酗酒罪论处,
哈乃斐学派认为,凡属烈性酒一律禁饮,而非烈性酒,只有大量饮用,导致神智不清时,才构成酗酒罪。⑵注重教育挽救,不轻易判刑。伊斯兰教刑法以“劝善戒恶”为宗旨,刑罚只是辅助性手段,只要悔改,一般不予处罚。刑法既有严肃性,亦有灵活性。刑法上规定了上述六种不赦之罪,但亦给予忏悔(即
讨白)的机会。例如,偷盗者在起诉前主动归还赃物,抢劫者在未被拘捕前主动投案自首,叛教者在忏悔期表示悔改,可免除固定刑罚,从宽处理。又如,对偷盗罪虽规定了严酷的
刖刑,但对构成此罪则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窃取他人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并被当场抓获,才构成偷盗罪。此外,在酗酒罪、通奸罪、叛教罪的认定上,都排除了胁迫因素。
现代以来,由于传统伊斯兰教刑法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影响日衰。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
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发展,一些伊斯兰国家里出现了要求恢复伊斯兰教刑法的思潮和运动。2019年利比亚、巴基斯坦和伊朗已通过立法,重申部分伊斯兰教.固定刑罚的效力,而传统刑法在沙特阿拉伯和海湾伊斯兰国家仍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