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刑书
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的书籍
《铸刑书》是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的书籍。《左传·昭公六年》中有记载。
基本情况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历史背景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晋国叔向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
历史意义
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子产简介
姓姬,名侨(?-前522),字子产,又字子美,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他是郑穆公的孙子,所以人们又称他为公孙侨、郑子产。他自郑简公时(前554)被立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籍。子产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贡献主要有:①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②提出“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张。在统治劳动人民的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宽”、“猛”相济的策略。“宽”即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猛”即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后来,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宽服民”,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猛服民”。
据说,公元前522年,执政26年的郑国名相子产逝世,因他一贯廉洁奉公,家中没有积蓄为他办丧事,儿子和家人只得用筐子背土在新郑西南陉山顶上埋葬他的尸体。 消息传到郑国的臣民耳中,大家纷纷捐献珠宝玉器,帮助他的家人办理丧事。 子产的儿子不肯接受,老百姓只好把捐献的大量财物,抛到子产封邑的这条河水中,悼念这位值得敬仰的人。珠宝在碧绿的河水中放射出绚丽的色彩,泛起金色的波澜,从此这条河被称为金水河,这就是现在郑州市的金水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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