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法系划分之一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法律的结晶,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不但对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朝鲜、越南和日本等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历史记载
《黄帝四经》: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夏商西周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商代第二十四代王祖甲二十四年,就曾“重作汤刑”。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春秋战国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秦汉
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所以,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大致为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9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系特点
礼法合一,以儒为主。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没有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带有浓厚神权色彩的宗教法规。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颛顼时的“绝地天通”标志着人神分离、中国人的哲学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周公制礼作乐”将原始宗教的习惯性规则理性化,将宗教与世俗分离。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从战国李悝的《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中国传统法制强调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法主要是治老百姓而不是治官的工具。在纲常礼教盛行的古代,更多地强调人民对君王、对官吏、对家族长辈的义务,忽视了人的权利;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也不需要太多的商品交换。故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民法很不发达。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过,法以治民,术以治官。也就是说,治官主要依靠权术,依靠政治手段,而缺少治官制权的法律。至于唐六典、明清会典等,虽然有不少规范官吏行为的规范,这些规范可认为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征,但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相去甚远。
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它的活动是为皇帝所服务,是皇权的派生物。司法机关还受到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在地方上,二者直接合一即直接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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