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年—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
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
新法家代表人物。
人物生平
早年生活
少年时代
少年时代的沈家本,“好深湛之思”,研究《
周官》多所创获。《
周官》亦称《周礼》或《周官经》,是一部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各国制度的汇编,由于是添附儒家政治理想增减
排比而成,被列为
儒家经典之一,成为历代经学家研究的主要对象。沈家本年少志高,并没有因循沿袭前人繁复的
研究方法,而是抱着存疑求真的治学精神独立探索。他的开手之作《
周官书名考古偶纂》就旨在纠正明代
万历朝进士
郎兆玉所撰《周官古文奇字》中的错误。
1864年
由于父亲被弹劾去官回乡,沈家本援例到刑部任郎中,开始学法律。然而,沈家本并未因少年入仁而志得意满,由于还没有取得科举功名,他对到刑部为官不堪满意。他这时的诗句:“自怜卜式功名薄,望断蓬瀛青琐闱”就带有几份感伤情绪。
沈家本幼习儒家经典,尤精于经学和
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成就斐然。他从训诂入手,考辨文献,引经据典,追本溯源,这于他在学术上有所创获颇多
助益,但对他写出中式的八股文章却无多大帮助。因而,他的科举之途并不顺利。
1865年
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场”,乡试中举。此后,他多次参加
礼部会试都没有考中进士。清朝的进身之路,一是科举,二是捐纳。捐纳,沈家本既不屑为也无钱为。为了得到更好的施展才华的机会,他只能走科举一途。八股牵制了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使他的心情极端压抑。科举的弊端及其带给读书人的痛苦由此而深深印入他的脑海中。
尽管沈家本耽于举业,但是基于一丝不苟的品格,他工作起来还是兢兢业业、毫不懈怠。刑部任职多年,他已是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写得明白晓畅。他为人谦和,淡泊名利,常为同僚代拟文稿。一次,沈家本为一位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
潘祖荫的注意。潘祖荫怀疑这不是沈的这位同僚能力所及,经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自此,他赢得了
潘祖荫的特别赏识,开始崭露头角、闻名于世。
俯首案牍
1883年
沈家本又一次参加
礼部会试,终于考取进士,仍留刑部供职,从此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法律之学上面,他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
典章,刑狱档案,对
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对中国
古代法制发展的源流和利弊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工作余暇则埋头著述,写下了大量开创性的研究著作。
1886年
《刺字集》
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著作。由此,他一发不可收,又撰写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秋审是清代刑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秋谳须知》是沈家本依据自己在
秋审处多年任职所获的经验和对秋审条例的理解所作的总结,是研究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著作。后两部书则分别是他经过多年研讨对《
大清律例》部分条款的评议和解释汇集。可惜这些著作绝大部分没有刊印发行,难以在社会上造成广泛的影响。这不仅是沈家本的个人遗憾,更是近代中国法学不可弥补的损失。但是,毋庸置疑,这种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从而为日后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沈家本专心法律研究之时,正是
中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际。
1884年
法国侵略者在
越南、台湾屡次挑起战端,8月26日
清政府被迫对法宣战。对这次战争,沈家本深为忧虑,曾写诗明志:“时危竞上平戎策,战苦难擎饮至杯;
九省兵戈
方未艾,筹边慎莫付庸材。”可以说,这种爱国之情、忧国之心正是沈家本穷究法律的
精神动力所在。
主治津、保
1892年
正当沈家本怀抱才具,困守司职的时候,由于上司的保举,他于1892年被外放天津知府,得以独掌一方,施展抱负。在天津知府任内,他“治尚宽大”,办理案件不凭主观臆断,注重
实地查勘,并能够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其中郑国锦谋杀
刘明一案就是很有
代表性的案例。
天津府接受此案时,刘明已死去2年,尸体腐烂,难以取证。沈家本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候永一起仔细查验,根据死者牙根及头顶骨呈红色,囟门骨突出的症状,得出刘明是受伤致死而非病死的结论。最终查明是医生郑国锦与刘明妻子王氏因奸合谋,趁刘明患病之机以针治为名将其害死。证据确凿,郑国锦与王氏只能认罪伏法。案子的水落石出,不仅为沈家本赢得了声誉,而且为其它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
1897年
夏,沈家本调任
保定知府。保定是
直隶首府、京师门户,地位十分重要。沈家本非常清楚肩上的重任,初到保定即赋诗励志:“循良遗迹仪
龚遂,报最应渐泳素餐。”当时保定的法国教会势力强大,民族纠纷复杂,沈家本厌恶当时官场上盛行的居其位而不谋其政的行为,决心学习西汉的龚遂,做一个奉职守法的好官。
同年,他主持
保定郡试,身份虽然变了,可是对
科举制度的批评态度却一以贯之。
第二年正值
百日维新,
慈禧太后阴谋策动政变,命
荣禄调
甘军驻防长辛店。甘军调防时路过
保定,纵火烧毁保定
北关外法国教堂,酿成交涉案。经沈家本迅速调处,法国教士愿意以保定城中划出一块地方重建教堂作补偿了事。事情本可圆满解决,但清朝统治者对外软弱妥协,又派官员查办。法国教士气焰顿时嚣张起来,趁机提出苛刻条件,除要求赔偿5万两白银和占有清河道旧道署的地产外,还以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亦属清河道旧址为词,要求将这块地也划给教堂。就在查办人员即将答应法国教士的无望要求时,沈家本以《
保定府志》和
韩菼碑文为历史依据,发挥律学辩才特长,对传教士妄图侵占
府署东侧房产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尽其所能维护了
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
沈家本的才干得到
直隶总督兼
北洋大臣裕禄的赏识,奏报光绪帝请求予以提拔。
1899年
《刑案汇览三编》成书。此书原拟刊刻付印,因
庚子之变而辍。全书124卷,书后附录中外交涉各案件。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使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有关清朝司法的大量资料,为后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书后附录的中外交涉案件,对研究清朝末年列强强加给中国的
领事裁判权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1900年
9月26日,光绪帝谕令拨擢沈家本为山西
按察使。他接到谕命,未及赴任,就被“
八国联军”阻在
保定。法国教士因沈家本据理争夺回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一直怀恨在心,趁此机会遂向“联军”诬告他附和
义和团。“联军”随即将他拘留,关押在保定北街教堂里。后经
李鸿章等人交涉,他由被拘留改为
监视居住,直到2月14日才恢复自由。沈家本身与国同,饱经劫难,感极赋诗,难诉一腔悲愤。其中他为怀念
岳飞而写的诗句“精忠报遗恨,濡笔还挥涕”更是深深寄寓了他对时世家国的悲慨。
需要注意的是,主治津保期间,无论公务多繁忙,沈家本都没有放弃法律研究。
熔铸东西
“新政”改革为沈家本提供了大展宏图的良机。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 20日回京就职。离开刑部8年又重回故地,开始迎接他一生最辉煌的时期。
1900年
1900年以后,英、日、美、葡诸国在与中国续订商约时曾表示,如果中国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即放弃在华的
领事裁判权。为此,
清廷责成
袁世凯、
刘坤一、
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对于清廷而言,这次修律不过是一种政策上的权宜之计。在此错综复杂的格局中,沈家本凭借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丰硕的研究成果、深厚的法律经验及劳怨敢任的个人品格,与
伍廷芳一起被保举修订法律。
沈家本对列强攫取
治外法权早就视为国家民族的奇耻大辱,对朝廷昏聩庸顽、不思变革忧心忡忡,念念不忘改善法制、收回利权。因此一经任命,他立即以满腔热忱着手筹划修订法律事宜。
1904年
1904年5月15日,经过他与同僚近两年紧锣密鼓的筹备,
修订法律馆终于开馆。开馆后主要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经此介绍到中国的东西诸国法律和法律学论著,涉及之广、数量之大,前所未有。使得比较各国体例,去芜存菁,轻而应用于改造中国旧律和创立新法成为可能。至于翻译过程中的调查考核,辨明文义和甄定名词,对于创建中国法律学更有重要意义。
主持修订法律伊始,沈家本就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做准备。他深知清朝统治者历来认为法律无足轻重,绝大部分官吏对法律一无所知,因此他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
1906年
1906年,经过一年时间的筹备,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
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
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他以“会通中外”为指导方针,聘请了
冈田朝太郎博士等外国法学家为学员授课,并支持冈田博士出版《法学通论讲义》作为学堂的基础教本。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以往,中国虽有聚徒讲授律学的传统,甚至以律学传家者也不乏其人,却没有法学。因此,创办法律学堂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开端。
1910年(宣统二年)
兼任资政院副总裁。次年,任
法部右侍郎。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
资料整理和考订。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
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
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制订《
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他著有《历代刑官考》、《
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律目笺》、《
文字狱》、《
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另有《古今官名异同考》等。后人编有《
沈寄簃先生遗书》、《
枕碧楼丛书》传世。
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
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于《
大清现行刑律》中。该法典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
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
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
刑法典。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
笞杖徒流死
五刑为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附加刑有
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远不曾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未曾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革命。至于贯注于法典编订中的立法者的思想,以及由
法典编纂而引起的争执和议论,则无疑具有更加久远的价值。
大凡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无不遇到来自
守旧派的阻挠和反对。修律的阻力也很大。沈家本身处变局,心存忧患,努力探求新旧交替之际法律发展的途径,形成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见”的独特修律风格。然而,在腐配的清廷中,沈家本虽竭尽心力融通中西法律,却仍不为顽固的官僚士大夫所容。讥议反对接踵而来。为维护修律成果,沈家本代表法理派与礼教派围绕删除旧律中以纲常
名教量刑的内容进行了四次大的论争,最激烈的一次爆发于沈家本奏上新刑律草案之后。一时之间,下有
部院督抚大臣的排挤指斥,上有“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的
上谕。沈家本甘冒被斥为悖逆纲常、离经叛道的风险,起而论辩。最终《
大清新刑律》渡过
难产大关,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得以颁布,可是,沈家本却被迫辞去
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回任
法部左侍郎,从而结束了他将近10年的修订法律生涯。
蠖居小楼
1911年
旧势力永远不会甘心退出历史舞台。1911年5月,为挽救每况愈下的局势,苟延残喘的
清王朝组织了以奕劻为首的“
皇族内阁”。沈家本当然被排斥在外,法部左侍郎一职自行解去。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
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这三种古籍,都是后人就
北宋末年律学士
傅霖《刑统赋》所作的注释,久之错乱百出。经沈家本纠廖正误,臻于完整,后来编入《枕碧楼丛书》,为后人研究宋代
典章制度提供了考证、比较的依据。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土崩瓦解。清廷被迫起用
袁世凯组阁,沈家本充当了“袁记内阁”的
司法大臣。但是袁世凯既不想也不能挽救势将崩溃的清王朝。
1912年
1912年2月12日,
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与清王朝同日告终。
中华民国成立后,国内由沈家本担任司法总长的呼声甚高。袁世凯伪装拥护共和窃据临时
大总统后,也属意于他。宦海浮游近50年,年过古稀的沈家本最渴望过的是这样的生活:“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藏得书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他引疾不出,专心著述,完成了他最后一部著作《汉律摭遗》。该书征稽广博,取材严谨;考辨发微,务求穷尽。相比而言,远胜
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和
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使
汉律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沈家本虽闭门不出,但对风雨飘摇中的破碎山河却无时不深怀忧念。
1913年
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
相如白壁能完否?范篆黄金铸几何?
念念不忘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与
放翁遗诗异曲同工、异代同悲。
时光无情,沈家本壮志未酬,却已心余力衰。1913年7月12日他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噩耗传出,举国叹惋。诗词
祭文,咸述其功。正是:
法学匡时为国重,
高名垂后以书传。
主要影响
修订法律
沈家本的
法律思想,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
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
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
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沈家本还在
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沈家本的这些法律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沈家本赞赏
西晋刘颂根据
律法断罪的思想,反对律外苛求。他奏请废除清朝实行已久的比附断案,揭露比附断案使民无所适从,只便于官吏肆意出入人罪。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资产阶级
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内容。在
司法体制上,沈家本仿效资产阶级
三权分立,主张
司法独立,视为“宪政之
始基”。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制订《
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
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思想,遭到
守旧派的诋毁和非难。他遵循最新之学说,改革中国
封建时代诸法合体的
立法体系,在制订新刑律的同时着手编纂独立的
诉讼法。他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罪刑法定”、“
审判公开”、“
陪审制度”和“
律师制度”,但遭到以
张之洞为首的各省督抚的驳议而作废。1907年,张之洞又攻击沈家本所编新刑律草案蔑弃礼教。1909年附有《暂行章程》5条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
提学使和
宪政编查馆参议
劳乃宣的反对,责难新刑律违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教
基本原则。对此沈家本著文反驳,形成了礼治派与法治派的激烈辩论,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才宣告结束。在辩论中,沈家本虽然赢得了同情,但他经常以制定
新律争取
帝国主义放弃
领事裁判权为理由,企图借此压服守旧派,表现了他思想上的弱点;而且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步步退让,同意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
外患罪加重处刑;对于无夫奸处刑;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等等。这实际是用封建法律中维护伦常的传统规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
刑法原则。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
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与封建法律思想的冲突,又表现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表征。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时俱在,互相冲突。他虽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是他对封建旧律中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
生活环境,使他和
封建主义保持密切联系。但他正视急遽变化的现实,坚持以“会通中西”为修订法律的原则。在他主持修律的短暂时间里,大兴研究西法的风气,是清代立法的活跃阶段。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
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总结,具有较高的
学术价值。
发展法学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
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
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
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
法的作用,一者
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
律学明而刑罚中,于
政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
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须统一。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辅。沈家本继承了“
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
治国之道以
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
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沈家本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他建议仿古制设立
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同时,积极筹设法律学堂,为执行
新律培养人才。由于他强调用法在人,因此主张以严刑惩罚贪利、曲断、骫法、坏法的司法官吏。
历史评价
黄静嘉:沈家本与
薛允升同为晚清的重要法学家,薛允升为旧制殿后的
集大成者,而沈家本则为我国
法制现代化之奠基者。沈氏为
中华法系承先启后的伟大人物,一生精研中国传统律例,并在清朝国势倾颓之际,受命为修律大臣,取法欧陆法制,起草现代化的法典,并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人才,奠定
立法制度规模,开启我国对现代法律之研究风气,使我国法制现代化得以赓续前进。
轶事典故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
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
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
天津县郑国锦在行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
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
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
静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
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
仵作,一起查勘和讨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人际关系
沈家本父沈丙莹,进士,曾任
刑部郎中、贵州
安顺府知府。
主要作品
沈家本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
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
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后人辑有《
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此外还有未刻书目,如《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
沈家本喜治
目录学,家富藏书。“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辑有《
枕碧楼丛书》12种。又曾多为
藏书家所编书目写
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
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后世纪念
沈家本故居在
宣武区上斜街金井胡同1号。为宣武区重点保护文物。 故居是一座三进四层的院落,进门第一层为一座两层小楼。沈家本于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一直住在这里,其许多著作都在这里完成。院中的前排小楼是沈家本于1905年筹资建成,题名为“枕碧搂”楼中曾藏书5万余卷。《枕碧楼偶存稿》《
枕碧楼丛书》均是由此得名,他的书稿《沈寄先生遗书》为现代研究我国
古代法律之必读文献。“枕碧楼”下有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