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
《中外法学》创刊于1978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
办刊历史
1978年,《国外法学》创刊,英文名为汉语拼音。
1981年起,以双月刊稳定发行。
1983年,改英文名为Science Of Law Abroad。
1989年,刊名更改为《中外法学》,英文同时改为Peking University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
1990年,改英文名为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2014年12月,该刊成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
办刊条件
栏目方向
《中外法学》的重点栏目是“论文”“评论”“争鸣”、“判例研究”以及“专题研讨”,此外还有“名家讲演”、“实务热点(hot issues)”等。“评论”栏目既包括对法学流派、立论与人物的评论,也包括对法律文本的法理评析和对经典法学著作的赏析。“争鸣”鼓励作者之间开展直接的学术批评与反批评。“判例研究”欢迎作者从源于古今中外特别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典型、复杂或者疑难案例或判例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性或原理性的重大问题,并予以法理解读。“专题研讨”围绕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专题组稿。“实务热点”欢迎作者就当前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理探讨。
人员编制
截至2020年2月《中外法学》编辑部官网显示,《中外法学》编委会有责任编辑8人,执行编辑1个。
办刊成果
出版发行
据2020年2月14日维普网显示,《中外法学》发文量为3622篇。
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外法学》共出版文献3467篇。
据2020年2月14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外法学》文献量为1315篇,基金论文量为405篇。
影响因子
据2020年2月14日维普网显示,《中外法学》被引量为24988次,H指数为63,影响因子1.675。
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外法学》总被下载2412919次、总被引59370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4.805、(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3.058。
据2020年2月14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外法学》被引量为26209次,下载量为34次;据2017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2017年影响因子为3.77,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670种)中排第48名。
收录情况
《中外法学》是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9-2020)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1992年版,1996年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4年版,2017年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收录。
荣誉表彰
《中外法学》是社科双效期刊。
文化传统
办刊理念
《中外法学》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理念与“注重法理”的用稿标准。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门法化”、“部门法研究的体系化”、“中国问题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视野的全球化”;强调法学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预流”,来自部门法而超越部门法,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而兼具世界的眼光。不仅重视法哲学层面的抽象法理研究,更倡导法教义学层面的部门法理研究;不仅关注对重大法理问题的“体系性思考”,而且强调对具体法治问题的“问题性思考”;不仅强调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进程中中国问题的实践理性关怀,而且关注与中国崛起形影相随的全球法律问题的中国视角解读;不仅致力于为中国法律人提供探讨法律真谛、展开学术争鸣的学术阵地,而且努力打造中外法律共同体平等而充分地切磋法律艺术、交流学术成果的对话平台。
投稿指南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N”或“页N——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13.引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二)范例
1.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5。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65。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页78-80。
2.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页153。
3.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28。
4.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页282。
5.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港台类:(6)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页115。
现任领导
主编:梁根林
副主编:刘燕、蒋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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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中外法学》.
中外法学.中国知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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