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公布。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该律并未施行。
基本概括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在
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
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
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篇。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罚金;从刑包括
褫夺公权和
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
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
选举、妨碍通讯、妨碍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详细情况
特点与地位
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
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系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系,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
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
主刑和
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
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
刑法原则和近代
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
罪刑法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
缓刑、
假释、
正当防卫等。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
罪刑法定原则和
缓刑制度等。
演变过程
为了使得在修订过程有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可以应用,首先颁布了《
大清现行刑律》,后又仿照西方的刑法典完成了《大清新刑律》。
在修订的过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
在新刑律的修订过程中,由于主持修订的
沈家本等人过于激进,受到了当时比较保守的像
张之洞等人的批评。从而形成了当时的礼法之争,就是保守的礼教派和激进的法理派的争议。
最后争议妥协的结果是:
新刑律的后面在颁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暂行章程五条。这五条分别针对中国当时伦常的维护。
在诉讼体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以后又分别制定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大理院编制法》。
但这个时期,真正指导清廷地方诉讼的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叫作《试办章程》。
具体变化
规定新式的刑法原则:
如规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罪刑法定原则、加减刑的条件、诉讼时效等。
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
新的刑罚由主刑和从刑组成,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这一刑罚制度打破了中国封建刑罚制度的模式,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基础,被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继承。
规定新式罪名:
其中主要有妨害国交罪、妨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等。
维护皇室尊严统治利益:
维护封建的礼教纲常:
如对尊亲属的犯罪处刑要重于对卑亲属犯罪的处刑等,在暂行章程中这一点就表现的更加明现。
针对义和团运动对中外邦交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