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制度
法律领域术语
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
刑法制度概述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一个适用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从剥夺权益性质的角度讲,死刑属于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人类刑罚的历史上,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人体的刑罚,属于身体刑。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
(一)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主刑着重掌握:
(一)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二)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小。因为管制是限制自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人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一)拘役的特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
(二)拘役在执行、待遇上与有期徒刑的差别:
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执行;
2.就近执行;
3.可酌量发给报酬;
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亲。
主要有两点:
(一)不适用死刑的对象一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有两点要注意:
1.审判时指的是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不要把它狭隘地理解为仅仅限定在起诉以后。虽然一般理解起诉后才有审判的问题,其实应把审判时往前延伸到侦查羁押时。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
(二)对死缓犯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林
是否故意犯罪。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注意:不包含过失犯罪。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4种附加刑:
(一)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着重掌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罚金刑作了有关解释,极为重要。
1.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1)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可以单处罚金刑的情况——非常重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追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4.罚金刑的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
(1)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3种情况: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根据犯罪性质确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常见的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之类的犯罪。此外,严重的盗窃罪和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严重的盗窃通常是指重大盗窃,严重的伤害通常指重伤以上的伤害。
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这个起算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有一句话要记住: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告刑期与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比如说,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这3年的附加刑从10年刑满释放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3年。所以实际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应该等于宣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
赔偿经济损失与赔偿损失的区别。这是一个概念上的区别,赔偿经济损失指的是对被告人判刑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情况叫做赔偿经济损失。简言之,是“又罚又赔”。如果对犯罪人定罪但不判刑,比如说,免于刑事处罚,而以非刑罚方法结案的,用的是“赔偿损失”称呼,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简言之,是“只赔不罚”。虽然说“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都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它适用的场合不一样。赔偿经济损失适用的场合是对犯罪人判了刑,这个时候赔的叫赔偿经济损失;而赔偿损失是定了罪,但是对犯罪人判刑了没有啊?没有判刑,仅仅要求他赔偿损失,这个叫赔偿损失。这种说法上的区别,应该知道。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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