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是指
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
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定义
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
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
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
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
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
投资收益。
资产管理的另一种方式是作为资产的管理者将托管者的财产进行资产管理,主要投资于实业,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型企业。此项
管理风险较小,收益较资本市场低,投资门槛较低。
管理种类
能够从事
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以外还有
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
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
突破口。像
诺亚财富,银纪资产,
利得财富都是这样的第三方理财公司。
LANDESK资产生命周期管理器
在传统资产管理中,由于与资产相关的信息分散在规划、生产、物流、财务等各个独立的系统,必然造成
信息孤岛,成为实现资产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障碍。各种先进
计算机技术和
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资产信息化更易于实现,同时应用
信息融合技术,使得资产信息实现在统一平台下的管理,从而为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资产信息化的基础上,从源头加强成本控制,通过工程管理精细化,降低
工程造价,加强资产
经济运行管理,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完善资产报废
监督程序,规范
处理过程,加强
技术鉴定,强化资产退役和报废的管理,实现对
企业单位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核算并确保资产得到有效利用
每项资产都有一个生命周期。如果企业了解当前公司的资产状态,就能在资产生命周期内明智地规划IT采购活动、更新、更换和其他变更,同时做好相关预算。
组织资产数据
利用LANDESK Asset Lifecycle Manager企业能从运营角度控制硬件、软件和
其他资产,同时将这些资产与组织和
财务信息结合,以进行战略性规划。同时可方便实施复杂价值与责任管理,将资产数据融入更大的IT服务管理战略当中。
LANDESK Asset Lifecycle Manager能生成可视化的图形,显示环境中的各个资产以及它们相互的关联,使生命周期更加形象化。使用该关系数据来查看资产、合约、许可证和组织单位间的连接,并报告资产在这些关系间的职能。了解众多IT资产之间的关系后,企业用户便具有了支持综合软件资产管理、合规性报告和成本收回工作的工具、信息和能力。
LANDESK Asset Lifecycle Manager能同时执行工作流与资产属性或生命周期状态的变更。它可以保持资产数据的新鲜度和
相关性并将重要变更告知利害干系人,还能够捕获组织需要向整个
企业展示直接且显著价值的
核心数据。
功能优势
·从服务台、金融计划、
系统管理等多个来源
聚合数据,提供有关资产背景和责任的单一视图。
·维护每项资产的服务
历史记录,有助于收集一段时间内的成本和维护数据
·同时执行自动化
工作流程与资产变更,以保持相关工具和数据库的新鲜度并将重要变更告知利害干系人
简化工作流程
·支持直接从
存储库获取最新数据的资产请求,以确保基于事实的决策的制定与审批
·根据用户的角色和权限范围控制每位
用户界面中的信息,以确保
数据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变更
·将硬件、软件、许可证、发现和权限数据联系在一起,这样,可根据真正合规性管理的发现来协调软件权限
·访问跟踪所有状态变更、操作、时间、人员和日期的完整审核历史记录,以实现
责任管理并为资产和
变更审核提供支持
掌控全局获取回报
·发现、验证、协调数据以及将数据从多个来源聚合到一个中央资产存储库,从而进行
成本控制与问责
·管理
软件许可证的合规性,以及法规、安全、隐私和税收要求
·查看硬件、软件、合同、用户和
组织单位之间的关系,实现综合资产报告
·跟踪每项
托管资产的
生命周期状态,
使用状态变更触发自动化
工作流以确保一致地执行关键
业务流程·维护资产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变更历史记录—包括连接到服务台以生成事件和服务历史记录
·使
业务管理、财务和IT员工随时访问当前精确的资产数据,进而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通过定期从多个资源同步数据并在关键数据发生变化时自动通知利害干系人来保持数据新鲜度。
发展概况
近年来,随着国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怎样配置资产、管理财富的问题迎面而来。未来5年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态势将有所改变,银行仍为
中坚力量。得益于
直接融资的提速,
公募基金和
私募基金将较快增长,而依赖于
通道业务的资管机构则面临转型。
截至2015年底,中国各类资管机构(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
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以及
基金子公司在内)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约93万亿元,过去三年
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1%。2020年预计将达到174万亿元
人民币,2015-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
未来养老资金在资管市场中的比重大幅增加。到2020年,
养老金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1.5-2万亿元的
资金量。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将达到3.5-4万亿元,
企业年金及
职业年金也将贡献较大增量。此外,险资及企业未来也仍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银行
委外投资的重要性也将上升。
从资管类别上来看,被动管理型和除非标固收外的
另类投资整体发展较快,如
指数型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而在主动管理型中,股票类产品发展仍然较快,跨境类产品也有较大潜力。
事业单位
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
货币计量的各种
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
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
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
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
财务管理、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
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
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
产权登记、
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
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
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
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
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
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系统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
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
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
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
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
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
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
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
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
实物资产进行
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
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
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
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
专项管理,并在单位
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
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
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
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
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
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
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三)单位
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
部分改制,以及
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
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
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
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
国有单位之间发生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
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合并、分立、清算;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
客观性、真实性和
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
核准制和
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
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
国有资产统计和
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
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
货币计量的各种
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
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
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
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
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
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产权登记、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
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
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
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
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
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第
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
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
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
经济效益、
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
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
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
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
核准制和
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
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
客观性、真实性和
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
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
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
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
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
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
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
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
内部监督与
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
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
独立核算的非
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
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校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
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
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后勤经营
服务中心、
独立核算的
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
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
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
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
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固定资产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其主要管理部门为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
国资办”)。国资办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二)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
数据备份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
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
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
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
资产总额;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
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
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
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
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运用《××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
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
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三)登记有关
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范围
第八条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
经济实体利用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分类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
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
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
分类账通过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计价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
工作状态所支付的
包装费、
运杂费、安装费及
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
固定资产原价;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
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
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
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
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
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
合同管理制度,
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
专业标准、
合同条款进行
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使用维护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
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
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
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
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
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
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
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
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
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资办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
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
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按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
(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
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
统计报表、
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
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
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三条 各级资产管理员
均应按《××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系统概述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具有数量大、种类多、价值高、使用
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等特点,管理难度大。依赖手工记账的
管理方式,由于管理单据众多、盘点工作繁重,需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固定资产的历史操作和资产
统计工作异常困难,导致资产流失和资产重复购置。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手工记账方式的问题,但多数系统采用手工方式录入数据,不仅速度慢、易产生错误,而且存在资产管理中资产实物与帐务信息脱节的严重问题,难于满足
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
在充分研究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需求的基础上,
北京南开戈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戈德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系统采用
条形码对固定资产进行标识,实现了固定资产
生命周期和
使用状态的全程跟踪。标识后的资产在进行清查或巡检时显示出
条码技术最突出的特点:方便、快速、准确,大大提高了清查工作的效率,同时保证了
信息流和资产
实物流的对应。有效解决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难题,使企业更轻松、更有效地管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通过先进的
RFID技术对固定资产实物从购置、领用、清理、盘点、借用归还、维修到报废进行全方位准确监管。该系统不仅包揽了固定资产全部流程的管理工作、日常繁杂的统计核对,自动生成会计折旧数据等,还考虑到实际使用情况,如资产3D定位等众多特色功能。
主要功能
1、日常管理:资产卡片管理、资产录入、
资产转移、资产维修、资产借用、资产启用、资产停用、 资产退出
2、资产盘点:
盘点单查询、盘点单录入、
盘盈盘亏明细表、盘点汇总
4、报表管理:分类明细
统计报表、部门明细统计报表、新增资产统计报表、退出资产统计报表
5、
系统管理:操作员/权限、部门/人员信息、
资产分类编码、资产属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