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证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而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它揭示了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结果是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二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国家取得所有权和授予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权的两方面同时确认。
范围
定义
管理授权经营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种类
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种类型。
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增减变化的企业。
3、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被兼并、依法破产企业改制后不设置国有股权、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的企业。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指财政 国资 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而进行的产权登记检查。
流程
登记程序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申办材料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7.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8.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二)变更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5.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企业发生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8.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九款)
9.《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10.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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