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在占有中,对物为管领的人是占有人,是占有
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定义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在占有中,对物为管领的人是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法律特征
关于占有的法律特征为
(一)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
(二)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
(三)占有是对物具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的性质,民法典明确表明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是我国《民法典》认可的一种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而所有权是一种本权。本权既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权),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还可以是身份权(如父母基于亲权可以占有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1、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负有返还的义务;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返还请求权。2、作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如果是无权占有,则占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权。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无权占有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由于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从外观加以证明,所以,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占有人的占有为恶意或者占有人在基于本权的诉讼中败诉外,通常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具体而言:(1)只有善意占有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而恶意占有人无法取得;(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即属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而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也有观点认为,间接占有严格地说并非真正的占有,只是在法律上被视为占有并加以保护,而法律关于占有保护之规定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所谓“所有的意思”,无须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凡是事实上对于物具有与所有权人为同样支配并排斥他人的意思的,均属“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1)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权人。(2)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权人。(3)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一般情况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根据债权或他物权对物进行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依时效或先占取得所有权时,均以自主占有为成立要件,亦即,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时效或先占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没有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法律对占有人的保护,不因占有人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而不同。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区分为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辅助,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如甲雇用乙操作某台机器,乙完全按甲的指示而占有机器。对该机器的占有而言,甲为自主占有人,而乙为占有辅助人。
区分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的意义在于,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控制某物,但并不因此而取得占有,而是以他人为占有人。占有辅助人既然非占有人,自然不享有或承担基于占有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收款员丢失支票,只有该公司(占有人)而非该收款员(占有辅助人)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占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
占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有:1、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作用。2、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3、持续功能,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所产生的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侵犯的功能。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正。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具体的请求权是:
1、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占有物。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仅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物的人及其继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继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况下,其占有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即使侵夺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实体的权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占有人亦得针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碍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人是占有人,而相对人为妨害其占有的人。
3、消除危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虽未被现实地妨害,但是存在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4、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权占有人通常可依其权利而不必借助占有进行自我保护,所以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为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一般认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则该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其对占有物并不享有使用权。如果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该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费用偿还请求权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应依支出当时的情事、依客观标准而定。通常必要费用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保存占有物所应支出的费用,如普通修缮费、饲养费、捐税等。对此费用,如占有人已取得占有物的收益,无论其收益能否与费用相抵,均不得再请求偿还;善意占有人只有在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偿还。临时必要费用是指因不可预期的原因致物损坏而对物进行大修所支出的费用。
3、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皆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在认定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义务时,应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第二,无权占有人若属于善意占有人,同时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也不负返还义务。换言之,只有恶意占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第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孽息。
4、赔偿损失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义务是指无权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权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所受损失的赔偿义务。
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种赔偿因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不同:(1)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其当然不能预见到自己应负何种责任。我国《民法典》对善意占有人规定了较轻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范围内负赔偿责任。(2)我国《民法典》对于恶意占有人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对于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按侵权行为的原则处理,恶意占有人应负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
当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有可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实为一种损失的分担机制。我国《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甄桂某与付合某等占有保护纠纷上诉案—物权法对占有事实的保护
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在占有保护纠纷中法院无需查明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只要查明客观上存在占有事实,该占有事实就能受到保护。人们对物的现实占有状态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现状。占有保护纠纷之诉是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应急措施,并不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占有人的占有得到保护后,如另一方认为其对争议物拥有实体权益,可基于本权另行起诉。
【案号】(2008)宣民初字第01593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6587号
【案情】
原告:甄桂某
被告:付合某
被告:徐荣兰
1995年11月,XX饭店分配给职工付合某、甄桂某位于宣武区铺陈市胡同145号院平房各1间,该院另有自建房若干间,分别由分配到该院的人作厨房使用。分配房屋后,付合某即与妻子徐荣兰入住所分房屋,并占有1间自建房作为厨房(即本案诉争厨房,使用面积不足4平方米)使用。几年后,甄桂某入住该院所分房屋,并与付合某、徐荣兰共同使用本案诉争厨房,该厨房有简易隔断墙。2005年,付合某、徐荣兰将其居住的住房腾退,并根据标准租私房屋腾退安置政策获得了一定的安置补偿款,因仍无力购买新住房,付合某、徐荣兰便在本案诉争厨房自己使用部分继续居住。2005年7月,甄桂某在本案诉争厨房归其使用部分安装了分户水表。付合某、徐荣兰与甄桂某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强行将本案诉争厨房的隔断墙向西(甄桂某使用一侧)移动,并将甄桂某存放厨房的物品扔出,并将厨房北门封堵,只保留东门进入。现甄桂某已无法使用本案诉争厨房。
另查,XX饭店系原北京XX服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2002年由北京市协和医院征用。XX饭店作为服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福利分房由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服务(集团)公司不参与,不管理,也不予备案。
2007年11月7日,甄桂某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付合某、徐荣兰停止侵害,将厨房恢复原状。
付合某、徐荣兰辩称,甄桂某所述其与付合某均是原XX饭店职工属实。甄桂某对诉争厨房没有任何权利,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诉争厨房是XX饭店1995年分给付合某一家人使用的,2001年甄桂某搬过来后,付合某、徐荣兰就把厨房钥匙交给甄桂某,也同意让其使用。厨房的水表是甄桂某乘借付合某、徐荣兰不在家期间,于2005年或2006年私自安装的,安装水表后又不让付合某、徐荣兰使用。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出庭证人虽称当时单位将诉争厨房分配给甄桂某与付合某共同使用,但鉴于本案诉争厨房的现使用人为付合某、徐荣兰,且甄桂某未能提供其对诉争厨房享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权属证书,故法院认为甄桂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厨房享有合法权益。甄桂某的水管位于本案诉争房屋内,甄桂某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其用水问题。综上,对甄桂某要求付合某、徐荣兰停止侵害,将厨房恢复原状,以保证其正常生活用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甄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甄桂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责令付合某、徐荣兰停止侵害,将厨房恢复原状,以保证其正常生活用水。上诉理由为:1、根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应认定甄桂某与付合某、徐荣兰共同使用诉争厨房的事实;2、诉争厨房属于自建房,没有权属证书,不能以此为由驳回甄桂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厨房长期由付合某、徐荣兰与甄桂某共同占有使用,中间有隔断墙分隔,各有出入门口,分别使用各自部分。2007年7月,付合某、徐荣兰强行移动隔断墙、封堵甄桂某使用的北门,造成对甄桂某占有部分的侵占,现甄桂某起诉要求付合某、徐荣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以本案诉争厨房现由付合某、徐荣兰使用,甄桂某不能证明其对本案诉争厨房享有合法权益为由,驳回了甄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撤销。根据甄桂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仅对甄桂某的占有权予以保护,且因单位内部分配住房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有关本案诉争厨房的承租权或使用权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付合某、徐荣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诉争厨房的隔断墙及北门恢复原状,停止对甄桂某的侵害。
(三)案件评析
长期以来,占有被看作是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一项权能,占有是以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行使占有权之权能的方式受到保护。物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占有已经独立于所有权和他物权而单独受到保护。物权法第五编除规定了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第二百四十一条)、无权占有人对实际权利人的责任(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外,还创设性地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第二百四十五条)。这样,物权法施行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开始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甄桂某提起的要求对其占有进行保护的诉讼。
由于本案的立案是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之前,使用的仍是老案由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但根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物权纠纷,二级案由是占有保护纠纷,三级案由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同属于占有保护纠纷下的三级案由还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占有消除危险纠纷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占有的债权保护,其余3个案由属于占有的物权保护,共同构成我国的占有保护制度。占有保护纠纷是一全新的案件类型,具有如下特点:
一、占有保护纠纷无需查明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
目前,学界已经基本放弃了原来将占有认定为所有权权能的观点,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是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强调一种事实状态,而不关注权利本身。所以,占有才能够独立于所有权和他物权而单独受到保护。
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在占有保护纠纷中法院无需查明占有人是否为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某物进行的占有,理论上又称有本权的占有,包括基于合同、物权或特定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占有。反之,非基于本权或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某物就是无权占有,如盗窃人占有赃物,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占有租赁物等。在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中,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法院均无需审查,只要查明客观上存在占有事实,就可对该占有事实予以保护。
本案中,甄桂某与付合某、徐荣兰多年来共同使用一个厨房,由于中间有隔断墙,各走各的门,已经形成分别占有二分之一的事实。对甄桂某而言,客观上存在着占有二分之一厨房的事实。查明至此,甄桂某要求对其占有进行保护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甄桂某是基于何种原因占有二分之一厨房,则不是本案所要考虑的问题。正由于这一原因,再加上单纯的因单位内部房屋分配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法院主管,本案才没有解决诉争厨房的承租权或使用权问题。
二、对占有进行单独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平秩序
人们对物的现实占有状态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现状。即便对于物的现实占有状态与法律的应有状态相去甚远,也不允许以私力擅自加以改变。就算是正当的权利人,如果允许他们可以任意否定这一占有状态,和平的社会秩序必然会遭到破坏。这正是物权法对占有进行单独保护的立法初衷。
本案中,甄桂某与付合某、徐荣兰分别占有二分之一厨房的事实已经长期存在。2007年7月,付合某、徐荣兰以私力强行拆除隔断墙、封堵甄桂某使用的北门,排除了甄桂某对二分之一厨房的占有,严重扰乱了和平的社会秩序,因此对甄萍的占有必须予以保护。
三、占有保护纠纷不妨碍权利人另行主张实体权益
因为对占有的保护不考虑占有的实体权利,占有人只需对占有事实和权利受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即可,从举证的难易程度看,相比基于本权进行的诉讼容易许多。这样,占有人通过提起占有保护纠纷之诉,可以使受侵害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但占有保护纠纷之诉毕竟是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应急措施,只能使物的现实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原有的占有状态,并不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归属。所以,占有人的占有得到保护后,如另一方认为其对争议物拥有实体权益,可基于本权另行起诉。
本案中,甄桂某对二分之一厨房的占有事实得到了二审法院的保护,使甄桂某与付合某、徐荣兰双方对厨房的占有恢复到了原来各占有二分之一的状态。但本案并没有确认到底是谁对甄桂某占有的二分之一厨房拥有占有的本权。如果付合某、徐荣兰认为其拥有本权(单位将整个厨房分配给付合某、徐荣兰使用),则可以依据本权起诉要求甄桂某腾退房屋。(文/王茂刚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七、相关词条
占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无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