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是固定资产由于参加生产或某种特殊原因,丧失其
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废弃。固定资产报废时,应先由使用部门和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报废清理对象填制“
固定资产报废单”,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
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经有关部门进行
技术鉴定,经企业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后作为企业进行
固定资产清理业务的凭证,据以进行清理。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应送交会计部门一份,作为组织 固定资产清理核算的依据。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
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
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
不可抗力原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
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
检验报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
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
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
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2)结转
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