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
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单位中择优评选出中标单位,并与之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
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
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
竞争效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或
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三是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土地复垦项目的
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