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
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
国家经济、
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
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
社会危害性和
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
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
财产犯罪不同。
各执观点
西方观点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
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
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
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
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
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
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
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
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
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
证据价值的数据”
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
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
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当中,这种观点明显是片面的。
中国观点
从当前的研究及
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经济犯罪”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有;走私、
套汇、投机倒把、盗窃
公共财物、盗卖
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这是我国
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它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决定》把盗窃
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是必要的,但从理论上看是不妥的。
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种类、特点及今后的
发展趋势已表明1982年《决定》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和范围是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及至今后
犯罪趋势,从经济犯罪概念内涵方面对经济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依据。
相关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中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
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
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
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中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
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
高铭暄、
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经济犯罪指的是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
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产生原因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
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
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
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
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
唯物 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 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
直接联系。
4、现行
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
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
商品经济因素、
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
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
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
职务行为非法攫取
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 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
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 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
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
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
社会原因、
官僚主义存在,
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
超前消费等。
包括范畴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
贩卖假药罪、贩毒罪、
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涉及罪名
2010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
刑法修正案涉及及
经济性犯罪将免除死刑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犯罪特征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
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的
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二)
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一定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和投机倒把罪等”。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指的是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
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与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
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
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
经济违法行为或
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
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
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
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实施贪污贿赂(包括相关的
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
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经济犯罪是
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
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
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
3.双重
违法性。经济犯罪是
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传统犯罪只触犯刑律。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
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
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随着中国
劳动力市场、
金融市场、证券
期货市场、
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
专业市场的建立,
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
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
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
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
白领犯罪”。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
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
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外在形式的特征
1、
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
特殊主体)。
2、
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
单行法规,把经济犯 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
伪劣产品、
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内部结构的特征
1、本质
经济结构。即有
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 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
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
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 一种
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
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
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 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联营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
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
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
诈骗罪衍生的
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惩防结合
预防
一、经济犯罪案件预防的可行性
从经济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绝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都不是突发性案件,经济犯罪从
犯罪预备到犯罪终止,一般犯罪发展的周期较长。短则十天半月,长则达数年。在较长的犯罪周期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与工商、税务、金融机构、被侵犯客体之间发生联系和互动。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联系、互动的环节较多,犯罪的链条较长,故为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从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来看,经济犯罪与传统的暴力型、突发型
刑事犯罪不同,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一个精密策划、精心准备的过程,其表现为经济犯罪的
预谋案件多,突发案件少,因此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能在经济犯罪的预谋阶段,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或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或发展,这是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前提。
1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
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时下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
商检、公安等
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2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
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
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
社会预防更具
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一要加强
行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
行政人员的犯罪;二要加强
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
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机关的
内部控制系统;
三要加强
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
业务素质和
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
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
宣传工具,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对策
纵观中国近拾年来的经济犯罪现象,呈现出如下特点:犯罪的金额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直至几个亿,犯罪人员的职务越来越高,从王宝森,陈希同到最近的陈克杰,其职务之高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集体犯罪的现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后,县里或市里某个
领导班子成员均涉嫌,最后被司法机关连锅端;
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统的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经济犯罪。尽管经济犯罪的
原时是多方面的,这并不能认为我们对此无能为力,要反对
资产阶级腐朽的物质贪欲,加强教育,提高生产力,满足不同层次的
物质文化要求,保证经济
持续发展,同时制定法律法规,严厉制裁经济犯罪,预防与打击并重,不失为经济犯罪的最佳对策。
1、要加强对人的教育。
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
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存在的
市场环境里,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
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
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抵御物属金钱诱惑的能力,因为再完善的
监督机制,仍然离不开人的自觉遵守,从实践中对经济犯罪人员的犯罪分析来看,并非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从而走向深渊。
2、要建立广泛的举报网络。
要对公民进行广泛的
法制教育,增强
法律意识,要使每一个公民充分认识到,同经济犯罪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
法律义务,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每个公民的利益,他们挥霍、享受的钱财都来源于每个公民为国家、集体所创造的积累,以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经济犯罪的积极性,使经济犯罪置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全方位监控之下,还应当设置如110、119一样的免费举报特别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还应注意保护举报人。
3,必须坚决改革现行的人事任免制度。
对每一个
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都必须公开透拨,竞争上岗,违纪下岗的制度,反对暗箱操作,防止个别人搞钱权交易,也防止个别通过
权钱交易获得某个职位的人,更加变本加厉地违法违纪,捞取钱财。对个别群众,举报较多,一时又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人,必须先停其职一查到底,不能一调了之,使其在新的岗位仍有恃无恐。
4、必须大力强化反贪部门的建设。
要加强侦察人员的素质建设,侦察人员应当具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不畏强权,勇于牺牲的精神,应当是机智聪明,技能全面,知识广泛的人。要给侦察员配备良好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先进的科学仪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装备。要通过立法的程序赋予反贪侦察人员不同于普通侦察以便于在侦察活动中相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侦破案。
5、还要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对经济犯罪要坚持快侦快审从重处罚,要加强
新闻宣传,要少爆光犯罪挥金如上,奢侈糜烂的腐朽生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
负面影响,多宣传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耻的下场,以震摄社会。要加强立法,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对单位负责人可考虑其是否构成
渎职罪。
6、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心理研究。
对经济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中,实施犯罪后以受到法律追究时,所特有的不同
心理状态,要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员在犯罪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惩治打击,提高惩治经济犯罪的效果。
主要观点
学说
(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
中国经济法规、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
中国经济制度及公共
财产关系,
情节严重,应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
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
交易所允许的
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
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
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经济领域与
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自身言行之便,非法侵害、侵占、接受、流转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
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
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类型
(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
贪污罪、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
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
走私罪、
投机倒把罪等。
涉众犯罪
基本介绍
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突出并呈现“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翻新;虚假许诺、高利回报;合法掩护、编织光环”等四大特点。
时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及范围在不断扩大。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
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
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
华北地区扩展到
中西部地区。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除了有关部门亟须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群众
投资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
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作出判断,加之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
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
形式
涉众型经济犯罪16种表现形式在被查处的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表现形式:
2、具有
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
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
股金等方式
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
社会公众集资
事件案例
2014年8月11日,公安部高级官员说,有150多名中国
经济逃犯正在美国逍遥法外,其中许多是贪官或涉嫌贪腐人员。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表示,为了将更多逃犯抓捕归案,他们正努力与美国
司法部门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其中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
2014年9月27日下午,4名潜逃
泰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中国警方押解回国。截至2014年9月28日,中国警方已从泰国抓获遣返16名重大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从全世界40个
国家和地区抓获102人。
2015年4月23日,李兴楼被
江苏省
灌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江苏
灌云县名医李兴楼由于收受医疗器械代表的回扣,将回扣款分给科室成员,这位名医陷入行业“
潜规则”。经过武绍智辩护后,灌云县
检察院以
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以受贿罪定罪。
打击犯罪
2024年1月9日,记者从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部组织部署打击地下钱庄犯罪“十大战役”、打击信用卡套现违法犯罪“十省会战”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密切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2023年,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8.4万起,挽回经济损失248亿元,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