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罪是对犯罪理论的一种解释。是19世纪资产阶级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85年在其代表作《犯罪学》中提出来的著名观点。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所谓自然犯罪是与人体的遗传因素和反常特质决定的,不受客观环境条件或某一时期特殊情况影响的违背道德观念的犯罪。他将自然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触犯怜悯之心的犯罪。包括:(1)侵害他人生命或伤害他人身体;(2)违背道德的损害人的自由或身体;(3)直接损害道德的行为。另一类是触犯正直之心的犯罪。包括:(1)暴力侵犯他人财产;(2)非暴力的诈骗;(3)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威、公民权。
依据有无违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
所谓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人的本性,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盗窃等。
所谓法定犯罪,就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为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成为犯罪。这种行为往往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规定为犯罪。因此,这类犯罪通常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依照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变更,或者依照国家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二者的区分,对于解决违法性认识(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是犯罪)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对于自然犯罪,因善恶行为易于识别,故一般推断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而对于法定犯罪,因违法性难以被一般人认识,故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当然随着观念的变迁,自然犯与法定犯之间也没有绝对的界分,法定犯也会慢慢演变为自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