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大陆法系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具体调查;法官会传召证人,盘问证人、被告等。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但不一定具有对法律的
最终解释权。
在
普通法(
英美法系)法制中,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具体调查。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确保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代表政府的律师)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论据,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被控告的是严重罪行(如谋杀、强奸等),有些地区(如香港、美国)是由
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负责决定处罚方式。在
普通法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
判案,都对以后的同类诉讼有
约束力,成为
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