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
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
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
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词语释义
离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世界上
离岸金融中心如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巴哈马群岛、
百慕大群岛、
塞舌尔群岛、
萨摩亚群岛、
马恩岛等(详见下述
法域列表,多数为岛国)纷纷以
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
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域内依据离岸公司法规范注册成立,只能在公司注册地以外法域从事经营的公司(详见《
离岸公司法》(
张诗伟,中国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
美洲之间进行的。
与通常使用的按
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
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
公司的股东资料,
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
大通银行、香港的
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
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
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界定
《离岸公司法》(
张诗伟,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最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并非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根据该《离岸公司法》的论述,其主要界定如下:
公司特点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
公众公司等),还包括
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
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
SPV)。
离岸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多是
转口贸易及其银行账户收款。
公司名称取名需要根据注册当地的一些规定来定,有些国家会避免某些字眼,比如银行、皇家、或者某些国家地名。
不同国家的离岸公司的办理费用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
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到资;离岸公司的后续费用包括年审和税务等;由于离岸公司回国投资需要根据当地
工商局要求出具该公司的公证文件,
公证费用也视国家而定。
根据《
离岸公司法》(
张诗伟,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的界定,离岸公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特征:
1、地域要素
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法域,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岛国,当地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税赋,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规范离岸公司的法律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开曼群岛,则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
一般而言,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要素。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
资本运作。而从实践来看,由来自离岸地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
4、运营要素
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
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
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1、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2、按投资目的地划分
典型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通过设立于乙国的离岸子公司,以其名义在丙国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为返回本国
再投资,而在乙国设立离岸子公司,然后转回本国进行投资,从而有效规避了法律对本国企业
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享有
外国投资者待遇。
3、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
离岸贸易公司
离岸投资公司
离岸控股公司
离岸咨询公司
离岸雇佣公司
4、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
高收入阶层,主要有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个人
注册离岸公司多是为了进行投资、税收以及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理这些事务隐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机构离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跨国公司、大型
联合企业、
航运公司、
金融公司、贸易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特许公司等不同形式。
用途
1、贸易公司:直接的好处就是极为方便的资金运作和超低的
税赋成本。
2、控股公司:包括商业控股公司和以保持隐秘性为主要目的的
私人控股公司。大陆的
中外合资公司和独资
公司投资排名第一的香港和第二的
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是著名的离岸地。
4、其他用途:游艇持有公司、物业持有公司、资产保护公司、公众投资公司、知识产权拥有公司、
运输公司、网络公司、保险公司等。
外贸
离岸公司在银行开的账户属
离岸账户,汇款自由,不受
外汇管制只要您账户上有外汇,无论什么时间,无论票数和金额有多少,您都可以自由的将外汇汇到国内的
银行账户上结汇核销,并办理退税。既可以提前核销退税,也可以补办未核销退税的金额。
有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及非贸易壁垒
中国的国内企业,在向美国、
西欧等
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多花费1—2倍的成本。同时,这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经常对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例如:
关税壁垒、反倾销、反补贴、
绿色壁垒、
技术性壁垒等的限制。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离岸公司,由企业向自己的离岸公司出口,再由离岸公司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些贸易及非贸易壁垒的歧视和限制。
法域列表
1、香港(Hong Kong)-香港私人有限公司(Hong Kong limited company)
2、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英属维尔京离岸公司(
BVI offshore company)
3、
塞舌尔(Seychelles)- 塞舌尔离岸公司(Seychelles offshore company)
4、
巴拿马(Panama)-巴拿马离岸公司(Panama offshore company)
5、
巴哈马(
Bahamas) - 巴哈马离岸公司(Bahamas offshore company)
7、
纽埃(Niue)- 纽埃离岸公司(Niue offshore company)
8、
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开曼群岛离岸公司(Caymen Islands offshore company)
9、
百慕大(百慕达,Bermuda Island) -百慕大(百慕达)离岸公司
10、
美国(USA, Nevada) -美国
有限责任公司(Nevada LLC)
11、马绍尔(Marshall Islands)-马绍尔离岸公司(Marshall Islands offshore company)
12、伯利兹(Belize)-伯利兹离岸公司(Belize offshore company)
13、
新加坡(Singapore)-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limited company)
14、
萨摩亚(Samoa)-萨摩亚离岸公司(Samoa offshore company)
15、
英国(UK)- 英国私人有限公司(UK offshore company)
16、多米尼克(多明尼克,Republic of Dominica)-多米尼克(多明尼克)离岸公司(Dominica offshore company)
17、注册
瓦努阿图公司(用于国际贸易的公司种类:根据公司条理(第191章)注册的豁免公司或根据国际公司条理注册的国际公司。国际公司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和最低限度的限制。)
19、
文莱(Brunei)-文莱离岸公司(Brunei Offshore company)
相关概念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存继证明书(亦称为信誉良好证明书),是由
离岸公司注册国政府或其注册代理所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公司并不在
清算程序中,或该公司并没有撤销注册。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续中,则不能对外有任何
法律行为。
董事在职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董事在职证明书,亦称为现任董事证明书,是查证离岸公司的注册日期、注册号码、董事名册、秘书为何人、资本额、
股本、
股东名册等。董事在职证明一般由注册地之获授权之注册代理签发。
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之公司必须向
公司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资料,然后,有关部门会把该等资料存档,并且公开该等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某些投资者或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身份之目的,于是委任他人(朋友或亲戚或本公司之类的专业机构)出任董事和股东一职,这样一来,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资料会出现在公司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开供公众人士查阅。这类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也叫做代任股东和代任董事。
就代理股东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时,双方会签署一份信托
协议书和预先签妥的
股份转让书等,这样一来,公司真正拥有者可以随时证明其身份。而且,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可以随时把代理股份转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就代理董事而言,双方会签署代理协议书,而且说明代理董事须按照公司真正拥有者(即幕后董事)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从而得到保障。当然,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拥有者(幕后董事)需签署一份保证不会令代理董事受损的担保书。
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
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相比,判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
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
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
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不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股票的
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
股款;转让相对简便;安全性较差。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之为
票面金额、
票面价值或
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
股权比例;为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无面额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
比例股票或
份额股票。无面额股票并非没有价值,在票面上记载其为几股或
股本总额的若干分之几;
发行价格灵活;便于分割。
离岸账户
1.
离岸账户是指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客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资金,而不受本国的
外汇管制。只要银行客户披露了离岸账户的信息,并按
个人收入缴纳了税收,那么持有
离岸银行账户就是合法的。
例如:注册英国公司在
香港恒生银行开立账户,该账户为离岸账户,注册英国公司在大陆
交通银行开立账户,该账户为离岸账户。
2.银行离岸账户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
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
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4.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中国现状
我国
外商投资和境外上市公司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外商投资来源地以香港公司为主,同时一个不为人所知的
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
离岸公司法》(
张诗伟,中国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通过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或实现
境外上市和海外收购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
中国银行、
国家电网、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
中石油、
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
私募并购基金(
IDG、
软银、
赛富亚洲、
红杉资本、
鼎晖创业投资、
华平投资集团、
高盛集团、
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
英特尔、智諅、
联想投资、
弘毅投资、
德丰杰(Draper Fisher Jurvetson,简称DFJ)、普凯、
北极光创投、梧桐、祥峰、富达、新桥、
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
新浪、
网易、
搜狐、
盛大、
百度以及最近的
碧桂园、
SOHO、
阿里巴巴、
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其在离岸
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外资以
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
协议控制模式(VIE
结构方式,即可变利益实体方式)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
资本运作;进行
税收筹划、
全球贸易、
合资公司等。
而在2006年9月8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私募及
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在
马云支付宝事件之后,本为灰色的VIE结构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
银行
根据业务需要,离岸公司开户主要在两个选择:一种是在大陆开立所谓
离岸账户,一种是在境外直接开立账户(考虑到方便性,多半是香港)。
中国大陆提供
离岸银行服务的主要有两个阵营:一个是
外资银行,它们刚进入内地市场时最早被允许做的业务就是
离岸业务,如
汇丰银行,
渣打银行,
荷兰银行等;另一个是
中资银行(
股份制银行居多),如
中信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实际业务在
长三角等离香港比较远的区域的公司会倾向于在当地的这两类银行开户,因为方便;
香港市场上前几大银行都可以开立相关账户:汇丰银行、
恒生银行、
中银香港,渣打银行、
东亚银行、
花旗银行等(按在香港市场的规模为序),实际业务在
珠三角的公司有少部分会选择在香港开户,因为比较近。但注意个别银行可能地收取开户费,具体请联系相关银行。
也有人提到
新加坡DBS、
OCBC、
汇丰银行、
渣打银行、
大华银行等,美国wachovia,英国汇丰、巴克莱等,但毕竟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少见。
另外,客户在不去当地情况下也通过专业机构直接在开曼,
塞舌尔等离岸港开立账户。
定义特点
外部特征
离岸地特征并非所有
国家和地区都具有。一般是没有
自然资源的小国或岛国或某些国家的殖民地、
托管地或地区。例如,
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内华达、
塞浦路斯、
毛里求斯、塞舌尔、百慕大、开曼和众多岛国和地区;
(1)
法律制度健全。专门为离岸公司、离岸银行、
离岸投资和相关商业活动立法或在
部门法中对离岸商业活动作出规定;
(2)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反洗钱双边、多边协议或公约;
(3)多数没有与其他国家签署税务协议;
(4)一般为
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和内华达等;
(5)
金融体系发达。
跨国银行均设立机构,与各国
金融市场保持密切联系,结算方便;
(6)通讯交通方便。这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
必要条件;
(7)实行法定注册代理人制度,代为行使政府
商业职能。当事人不需前往注册地亲为;
(8)离岸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银行等商业组织在离岸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9)免税和宽松的监管制度为离岸业务创造灵活的运作条件;
(10)银行对离岸业务的要求和监控比对在岸业务更加严格;
(11)当事人控制财产,安全性强;
(12)商业组织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13)属于单独税区或
司法管辖地,具有独立立法
司法权或属于
主权国。
内部特点
(1)一人股东;
(2)一人董事;
(3)法人可任股东和董事;
(4)股东董事可为任何国家任何国籍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无最高股东人数限制;
(7)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8)无年报要求;
(9)由法定注册代理人
发起设立公司,代政府收交
注册费和年费;
(10)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或与注册地居民交易或购买除为保存公司档案和联络股东为目的的不动产;
(11)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简单,出席和表决可以以电子形式;
(12)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由股东或董事决定;
(13)
公司设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国籍地(注册地)
法律管辖,运作由行为地法律管辖;
(14)除法律限制的特许名称外,
公司名称选择较多;
(15)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时间短;
(16)会计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17)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在政府备案,不得不经董事授权而披露;
(18)股东自由转让股份。有些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以董事会批准为生效要件;
(19)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0)实行
属地管辖原则,源于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税;
(21)可以在国际和本地银行开户(各国情况不同);
(22)外资性质。
优势
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则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
免税待遇
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
出口配额限制。
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一般说来,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和在香港或
新加坡的
二板上市,相对而言会比较简单便捷。而且,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干脆将在海外
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
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
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
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
英国殖民地,其
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备
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
风险因素。
税收上的优惠。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
税收负担,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
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
税赋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
遗产税等。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
成立快速、注册方便
公司成立快速、注册方便。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一般当地政府批准成立只需1-2天的时间。公司成立手续简单、费用低。通常海外公司要求在最少一个股东一个董事并且股东购买一个股份的条件下即可成立。
管理简便灵活
公司管理简便灵活。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公司,可以非现金方式购买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股东发行不同等级的股份,比如
优先股、可回赎股、
无记名股等,不同地点成立的海外公司会有一些差异。
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当今
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
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
跨国经营来增强
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
国际形象的捷径。成立跨国公司和集团公司,不仅可更好地提高形象及带来更好的
经济效益。并在某些合同签署时,
项目谈判往往需要海外公司的配合及参与,对提高您企业的信誉并顺利到达谈判目的,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原来本土的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受到种种限制,到海外注册,可以方便资本重组和分离,如去粗取精、好坏分离等,提高资信,也方便曲线上市,如英美系国家之间的互相认可上市资格等,如您在
百慕大注册了公司,就方便了进入
香港股市。
无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
除了个别限制性行业,比如银行、保险、军事等,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限制。除注册地区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及经营。
对投资人、股东、董事没有限制。
对股东和董事的国籍、年龄、资产等均没有限制,大多“离岸”区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职。
将自身发展与
国际市场接轨,或参与国际竞争并寻求企业进一步发展;中国加入
世贸,也成为个人和企业在海外发展创造了条件。成立海外公司也可以在大陆投资,成为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享受外资的待遇及产销等经营上的优势。
以海外公司名义进入像中国这样的市场,还有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
外资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和投资股份,在进入和退出、
转股等方面都有较为宽松的待遇,这对于需要获利后安全退出的人是很有意义的曲线防御经营。对于政治不稳或
人治多于法制的国家尤需要如此。
劣势
离岸公司众所周知的原因是不能提供
FORM A,
C/O,
大使馆认证这样的LC最常用的
议付单证。很容易在LC,D/P等单证要求严格的单子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这里也有问题,只要信用证是接受第三方单据的上述单据就都没有问题了。
离岸公司虽然可以在国内的银行顺利开设账户,但是毕竟还是一间境外的公司,并没有在国内的工商税务做备案,所以离岸公司不能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不能出口报关。既然不能提供核销单的话,只能有2种方法去解决:
账户操作受限
离岸公司所标榜的快捷的
资金流如果一旦离开代理公司这棵大树,将是镜中花,水中月。
离岸公司开的银行账户不管在内地还是在国外(基本上的离岸账户都是开在国内的一些可以从事
离岸业务的银行,比如一些外资银行还有诸如
深圳发展银行等一些内地银行),他的
货币形式只能是外币形式操作,也就是说在离岸账户中的货款永远是外币,而不能是
人民币。
国外客户把钱汇给你离岸账户了,只有3种情况:
(1)你汇到
外贸公司去正规操作,显然这样的情况下,还不如叫客户直接汇到外贸公司去来的简单。当然有人会问:那离岸账户提利润方便不要缴税。但是你如果这样操作,转几次手以后,
手续费扣的严重,再加上离岸公司不菲的注册费用和
维护费用。
离岸公司一般的费用在每年6000—8000人民币左右,再加上你每次的汇费,估计1年要产生8000—10000左右的人民币的费用。这个费用相当于按照6%扣税的话,可以向外贸公司提取大概166666.67人民币的利润。也就是说花这么多钱可以提这么多的利润。
而且一般的情况下,只要你平时留意或者细心,收集一些费用发票是很容易的事情。这样就可以抵扣掉很大一部份税收,那么提16万左右人民币的利润其实花费远远小于这个数目。到底是那个更划算,一看就知道。
(2)买单
买单的情况下,资金流按照他们所谓的广告所说,直接打到
离岸账户里。然后给那些没有外币账户的公司。
离岸公司银行账户只能操作外币,比如美金和
欧元,而不能换成人民币。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似乎离岸公司的这样的做法才可以。
但是同样会遇到如果做LC和
DP交单的情况,如果国外客户要你提供FORMA,CO知类的单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很麻烦。
辨析
目前
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
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年百慕大
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经营
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设立之批准
(1)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
申请书一起提交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
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
注册登记。
(3)
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设立之程序
(1)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需向
公司注册处提交
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Memorandum),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小时内完成。
(3)开曼群岛。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小时内完成。
组织文件
(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Bylaws)。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
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5(1)条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
特别许可除外)。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
(3)开曼群岛。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A中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管理人员
(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a)两名董事,或(b)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c)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还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
(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
名义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
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
基金公司除外)。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
(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董事会议
(1)百慕大。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
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的
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3)开曼群岛。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免责与赔偿
(1)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
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
(2)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或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
(3)开曼群岛。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
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
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股东大会
(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
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10%的已付
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50%(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
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股本金
(1)百慕大。公司至少应有12000美元的
发行股本金。不允许
无记名股票和
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
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
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是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
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
(3)开曼群岛。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公司应支付的政府年费根据其额定股本金(最高为50000美元)支付。允许无记名股票、无面值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费用和所得
(1)百慕大。外海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1月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8月31日之后则该
年费用减半)。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
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1780美元,最多为27825美元。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详述截至8月31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
(2)英属维尔京群岛。要求国际商务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5月31日或11月30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50000美元,交纳300美元。b.股本金大于50000美元,交纳1000美元。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
(3)开曼群岛。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群岛境内至少举行过一次董事会。
税收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
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
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2016年3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
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
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国际商务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
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3)
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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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
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
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
资金融通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
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离岸银行
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
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它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
国内市场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