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制是西方国家规定的股份公司在认足并交足一定比例法定资本后企业即可成立的法律规定。一些西方国家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创立时必须认足、交足法定资本才能开成立大会。但在实践中,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公司迟迟不能成立。后来,美国首先实行在认足股份之后,只要交足一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办法。德国规定交足1/2,另1/2授权给董事会在成立后再逐步交足。旧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法规定交足1/4,即可成立
公司。
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
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
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
发行资本、
实缴资本、
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客观来讲,授权资本制并非十全十美,同
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优缺点。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刺激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
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
(一)丰富的资本表现形态:公司注册资本分次发行,在允许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以
授权资本(或称为注册资本、名义资本)、
发行资本、
实收资本、
催缴资本的形态存在着;而在实行全额缴纳主义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资本形态;
(二)合理的股东责任界限:
公司设立时,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只需就
设立发行资本中认购的部分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而对注册资本中未发行的股份无须作出
认缴的承诺,因此,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当地确定自己认购股份的数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灵活的增资程序: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设立时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后,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未
发行资本范围内发行股份,
增加资本。若章程所定之授权股份数全数发行完毕后,再欲发行新股时,才须依照变更章程之程序增加
授权股份数而增加资本 。
四、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因为它不必一次全部筹足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要筹到一部分即可正式成立公司。
五、不易造成
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因为,
公司设立之初,不仅预定了足够的
资本总额,而且还可根据近期的实际
经营能力发行适量股份,使其
实收资本与初期的经营规模相适应。由此便避免了公司因资本不足而无法经营的缺陷,其余股份在
董事会认为实际需要时才发行,这就有利于防止资本闲置造成的沉淀和浪费。
六、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因为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内,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随时追加发行,而无须召开
股东大会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再去履行有关程序,从而大大简化了
公司变更资本的程序,而且使公司资本变更的操作成本大幅降低。
(1)容易引起
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
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不利于维护
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公司的
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