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
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涉及出票人、持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
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
具备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3.出票人签字;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票据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
无因证券、
设权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金钱债权证券、
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
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持票人和收款人。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
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票据种类
本票的
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
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
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本票和
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
记名本票和
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
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现金本票和
转账本票。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
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出票
出票人
中国2004年修订的《
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
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责任承担地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
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
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付款
(1)
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
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
前手追索。
适用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
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票据用途
1.
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
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
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
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
现钞。
票据比较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
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
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
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
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
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
简易程序而
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
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中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
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
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
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
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
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
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
资金周转,提高
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
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
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
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
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
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
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
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
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中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
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
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中国没有
商业本票,一般的
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
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
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
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
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
无记名本票和
指示本票,只有
记名本票。
(4)《
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
银行本票。由此可知,中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中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中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小本票
小本票:由数枚同一面值或多种面值的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在小本册内,称小本票。小本票上的邮票与原邮票的图案、面值、刷色均相同,只是由于装订裁切往往有一边功两边无齿孔。
小本票,又称
邮票小册。为便于用户携带使用,将一种或几种
常用面值的数枚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成小本册。其特点是:配有简单的或精美的封面、封底,并印有与邮票相关的图案或
文字说明;小本里面的邮票与全版张的图案、面值、刷色等基本相同;通常邮票上有一边或二边无齿;一般按
邮票面值出售。
1895年
卢森堡最早发行了小本票。中国最早的是1917年由
中华邮政发行的北京一版帆船邮票小册。新中国的首本小本票《童话-咕咚》发行于1980年9月20日,随后几乎每年总要发行1至2个品种,其反应的内容也渐渐地向动物、中国生肖文化方向发展。到1991年1月5日发行完《羊》小本票以后,原邮电部因创作设备问题而停止了小本票的发行,至此,新中国一共发行了18种小本票。
国家邮政局正式公布了将重新推出小本票的消息。重新推出的首本小本票为《小鲤鱼跳龙门》,已于8月发行,面值4元,发售价4元。由于尚未启用机器而用
手工生产,发行量受到一定限制,故在预订户中采用摇号的方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