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
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
解付行填写,
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
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
退税联”操作。
(1)对于已报关
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应通过“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
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
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
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