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流程
核销单讲解申领联系方面:第一695; 第二572; 第三445。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另外,在办理时,应确保电子口岸IC卡已经激活。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
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七、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方法:
(一)审核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出口单位已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已核销情况下提供)。
(二)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1、审核原则
(1)对于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注意事项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三)办理程序
1、由出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
2、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正确盖章
在使用之前,必须先盖章和盖在正确位置,否则无法报关的。
取消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2 07:38
目录
概述
流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