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销是指外汇监管当局对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实施跟踪监管直到货款收回进行核销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
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有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在其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主要包括: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
出口外汇核销单”;实际领取;网上向海关进行备案;报关时使用核销单;报关后拿回已盖章的核销单;货款收妥、货物出口后向外汇管理局递交核销单;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等。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
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 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
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
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 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3、对于要求补办
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 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
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
出口单位需向
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
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
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