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股票也称
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
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
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
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这种
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
无记名股票的
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
股东大会的消息。
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
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
经营风险较大。按照规定,对
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
记名股票,也可以为
无记名股票。
所谓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
股票就是公司的
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
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
代表的权利。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
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一种在
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以原
联邦德国最为流行。凡持有
无记名股票者,即取得
股东资格。此种
股票仅凭股票所附
息票领取
股息,故可以自由转让。但
无记名股票必须向公司缴足股款之后才能发给,因为这种股票不记载股东姓名,如果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日后不知股东姓名,无法催缴未付股款。与
记名股票比,
无记名股票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无法向
股东寄送书信,不易收集委任书,甚至会影响到
股东大会;二是发行公司不能掌握无记名股东的姓名,很难避免
股份被包购和公司被篡夺的局面。正是由于
无记名股票存在一定弊端,有些国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英国公司虽允许
无记名股票发行,但受严格的交易制度控制管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几乎都是采用无记名,形式发行的。
无记名股票转让和过户手续简便,交易方便,一经转让股权马上就可易手。
确认
不记名股票的
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因此,持有该
股票的人就是股东,就可以行使
股东权利。也因为这一点,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
不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
印刷技术、颜色、纸张、
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
不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将无法催缴末缴付的股款,故认购者必须缴足股款后才能领取股票。
因为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所以,
不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了
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公司对
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1)公司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
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
股东权利。
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
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3)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
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
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
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
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
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
优先股股东、后
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方式依一般无记名
有价证券转让的规则,只要
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付人后,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公司法》也作了类似规定,即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属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
股份和
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记名股是指在
股票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并将持票人姓名载入公司特设的
股东名册上的股票。发行
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置备
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二是在转让上,
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
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在分配
利息上,
无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无需发书面通知;而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则要向
股东发书面通知。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