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
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类型
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
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报告,审查分红方案,以及其他股东大会的常规事项,如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者减少
公司资本等等。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
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
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
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
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
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
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召开时间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
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
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
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
经营决策和股东的
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
法人代表。
作用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为公司股东参与
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径。
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0.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召开流程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
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
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
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书以
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
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内容合法、决议
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
会议决议状况:股东大会由股东按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反对、弃权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自然人股东)。
决议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两种救济权利。
1.股东请求确认
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享有
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有别于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这是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大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
劳动报酬、管理人员
薪金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应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
3.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
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