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
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
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
所得税和
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
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
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
基建借款和
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
职工福利基金和
奖励基金、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
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
“三废”产品的
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
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等。对于实行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
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
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
超收分成等)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
应税所得额。(2)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
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
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
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
企业留利。(3)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
专用基金。
基本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
所得税后的
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
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
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
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
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
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
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
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
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
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
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
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
偿债能力,以免产生
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
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
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
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
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处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
留用利润。在积累与
消费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
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
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
具体是:计提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
借:本年利润
3、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
税后利润的10%)和
任意盈余公积(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计算)
——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分配项目
法定公积金从
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
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
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股利分配中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
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
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分配顺序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
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
可供分配利润为
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
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分配方式
主要有两种分配方法:一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企业和国家之间按一定
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多种多样;另一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交纳各种税收,剩余利润全部留企业,具体做法亦各不相同。
中国企业
根据企业
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利润分配形式。
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实行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经历了
两个阶段,采用了两种办法。1978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在此期间,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除有几年曾实行过
企业奖励基金和
利润留成等办法外,基本上是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发生亏损则由国家弥补;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除一部分可用折旧基金解决外,每年都由
国家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解决;职工
集体福利开支和奖金,按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列入
产品成本。从1978年起为第二阶段,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改善
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财务体制,包括利润
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把过去的统收统支办法,改为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大部分利润上交国家的分配办法。具体形式有:
①
企业基金。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
计划指标后,除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
实现利润中
提取企业基金外,还可从当年利润比上年利润的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其余则全部上交国家。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职工福利,也可适当用于职工奖励。
②利润留成。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后,可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从实现利润(包括
基数利润加
增长利润),或
超计划利润中留用一部分利润(没有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要相应扣减一部分留用利润)。
③盈亏包干。国家对某些
微利企业,实行“上交
利润包干,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办法;对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实行
定额补贴的包干办法。
④
利改税。从1983年1月1日起,对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利改税。就是将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
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使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一般分两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实行税利并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实行完全的利改税。实行利改税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扩大企业的
自主权,调动企业的
生产经营积极性,使企业从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
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有利于国家利用税收的经济
杠杆作用来调节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缓解由于价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西方企业
西方
私人企业的利润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票
持有者,一部分以
留存收益的形式作为企业的
追加资本,另一部分则以
后备基金的形式留在企业。
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
提取储备基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②经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
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
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③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④年度终了,企业
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
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
贷方余额,就是累积
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
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影响因素
法律因素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坚持法定利润分配程序,不能以
企业资本分配利润,不能当年无利润而动用以前年度留存
收益分配利润等,都是
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保全约束: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
实收资本或
股本和
资本公积)发放股利,目的在于维持企业资本的完整性,保护企业完整的产权基础,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资本积累约束:规定公司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数提取各种
公积金。另外,它要求在进行
股利分配时,一般应当贯彻“无利不分”的原则
超额
累积利润约束:如果公司为了避税而使得盈余的保留大大超过了公司当前及未来的
投资需求时,将被加征额外的税款。
现金能力因素
企业若想以现金的形式分配利润,就必须考虑现金的
支付能力。企业盈利不等于一定有相应的现金。实践中,企业往往出现会计账面利润很多,但现金十分拮据的情况。这是由于企业在创利的过程中,同时进行
实物资产的购置,从而使以往的盈利和当期的利润
固定化为
非现金资产,影响了资产的流动性。
税收因素
股票投资目的是为获取
股利,或是通过
低吸高抛,取得
资本利得收益。但对于股东来说,二者所缴纳的所得税是不同的,
现金股利的
税负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负。
股东构成因素
不同阶层、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投资目的的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负债因素
当公司举借
长期债务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对公司发放股利加以限制。
在企业的各种筹资方法中,留用利润的资本成本是最低的而且是稳定可靠的,还可以使企业保持较强的
外部筹资能力,企业的
资产负债率可以保持在较理想的水平之上。但过分地强调留用利润,股利支付过少也会走向负面,因为股价有可能因投资者的不满、抛售而跌落,公司声誉受损,反而会影响企业的外部筹资能力。
企业拓展因素
当企业处于发展
上升阶段,具备广泛的
投资机会时,需要大量的发展资金,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减少股利支出,将大部分盈利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将来给股东以更加满意的回报,这很可能会被多数股东所接受。当企业处于盈利充裕、稳定,并无良好的拓展机会时,可考虑采用较高的股利以回报投资者。
在通货膨胀时期,企业的
购买力下降,原计划以
折旧基金为来源购置
固定资产则难以实现,为了弥补
资金来源的不足,企业购置
长期资产,往往会使用企业的盈利,因此股利支付会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