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
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任意盈余公积金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其主要用途是为了
扩大再生产。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
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任意盈余公积金又称公司的
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
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
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
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
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
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
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
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故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