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是公司为开展
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来源、追加投资、扩大经营、改善
财务结构等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筹集资金手段。为使
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防止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众利益有些国家对股票发行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需根据不同情况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1)筹集资本,成立新公司。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时,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
股东资本,达到预定的资本规模,从而为公司开展
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4)其他目的。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其他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将
新股发售给某些
流通企业或战略合作者。又如用发放
股票股利(通常称作“
送股”)的方式代替
现金分红,或通过增发面的股票用来换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实现
换股兼并,等等。
发行
股票虽然对许多
企业具有吸引力,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发行股票。为使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防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些国家对股票发行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斋根据不同情况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产业政策。为了使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同时贯彻国有
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公司的
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选择发行人时.将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农业、通讯、原材料等
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丁工业及商业
流通性企业,暂时限制金融、房地产等行业。 ②
股本结构。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本结构必须满足如下一些条件:(a)为保护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发行的
普通股应限丁一种,且
同股同权;(b)为了加强发起人设立、
经营新公司的责任感,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并且认购的总数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c)为保障公司股票的
流通性,吸引公众广泛参与并有效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严格监督,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应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衬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③
经营及财务状况。发起人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并且近3年连续盈利。
(2)原有
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原有
企业改组”这一形式设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除了应当符合上述对公司质量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两个实质性条件:①公司在发行前一年末,
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元形
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②公司具备良好的
经营业绩,近3年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