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是指向非本地区居民购买生产或消费所需的
原材料、产品、服务。进口的目的是获得更低成本的生产投入,或者是谋求本国没有的产品与服务的
垄断利润。
详细解释
1.从别的国家、地区购进(商品)
(1)这批玩具是从日本进口的。
2.船只驶进港口
[身体] 进入的地方(如门、大门或通道)
出处
1.谓外国货船驶进本国的海关口岸。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八:“并于进口夷船,收卖其压舱咸沙,以杜煎硝之弊。”
《花月痕》第四七回:“倭船进口,由
封疆大吏派员验明有无夹带
禁物。”
2.泛指谓将外国货物运进本国。
进口,指向
非居民购买生产或消费所需的原材料、产品、服务,目的是获得更低成本的生产投入,或者是谋求本国没有的产品与服务的垄断利润。
进口贸易是指把外国商品输入到本国的一种贸易活动。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一回:“这边出口要给他
出口税,到那边进口又要给他
进口税。”
3.谓将外地货物运进本地。
毛泽东《
必须注意经济工作》:“这一千五百万元盐、布的进口,过去不消说都是商人在那里做的,我们没有去管过。”
沙汀《堰沟边》:“在这历史性的、一贯需要粮食进口的
丘陵地带,这是一个有名的苦寒地区。”
4.指进入建筑物或场地所经过的门或口儿。
古华《芙蓉镇》第二章:“酒,是家做的
杂粮烧酒,好进口,有后劲。”
外贸名词
流程
一.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及简要说明
1.
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市级商务部门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
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
(2)进口发票
(5)
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1.
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5)海运、空运提单
三.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
(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四.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代理
注意事项
1.
进口代理最需要注意的是货物的所有权问题,货物所有人在跟
进口代理商谈妥之后,必须签订进口
代理协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而进口代理商也要适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放货给客户之后而没有得到应得利益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法律诉讼案例,已不胜枚举。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
商品编码,然后查阅
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
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
箱单发票,合同、
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
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
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
掏箱费。)
2.若是
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如需
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
办理登记手续,并在
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四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
港池大厅交
港杂费。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
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流程
1.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经过与委托方友好充分地协商,双方签订
代理进口协议。
2.经委托方确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经过委托方确认,与委托方指定的境外
出口商重新签订进口合同,以备报关时使用。
当
结算方式为
跟单信用证、
跟单托收或
预付货款时,委托方先将
信用证保证金或货款划入代理方的
指定账户,代理方随即开立信用证或办理赎单、付汇。
货物抵达口岸前3~5天通知委托方准备接货。
5.委托方资金到位后办理清关、商检
委托方将报关所需的
手续费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随即委托办理报关、报检。
6.未通关
如果货物未能通关,则协助委托方与供方协商货物的退运与解决方案。
7.通关
通知委托方到指定地点
接收货物,完成交货手续,并结清所有通关费用。
8.后T/T
如果
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委托方先将货款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再办理付汇。
程序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
进境地海关申报
转关运输。
2.申报
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
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
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
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
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
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
运单、发票、
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
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
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
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
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来往
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
进境地海关交验
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
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
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税务
import duty
进口税---指
进口国家的海关在
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
关税。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进口国
关境或由
自由港、
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
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些国家根据政治
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
差别待遇。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
普通税、最惠国税、
特惠税和
普遍优惠制。
1.普通税。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
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
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仅有个别国家对从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
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也是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贸易下必须给予的
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
缔约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
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税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
但是,
最惠国税率并非是
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
例外条款,如在缔结
关税同盟、
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特惠税。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
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
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
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最有名的
特惠关税是
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排挤其他国家侵入
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工具。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
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
非洲、
加勒比海和
太平洋地区的
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
4.
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简称
普惠制,是
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
半制成品(包括某些
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
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
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多年。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
国家和地区享受
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31个。
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
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7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
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
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六个方面。
1.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
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
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
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例如,欧盟1994年12月31日颁布的对
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
优惠关税。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普惠制
关税为正常关税的85%;对第二类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
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手表、
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
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2.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
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
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曾以我国不是
关贸总协定成员,不符合其受惠国标准为由,而没有把普惠制待遇给予我国的出口产品。
3.给惠商品的
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
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实行
优惠关税,而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
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
预定限额及
毕业条款三个方面。例外条款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
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减税
优惠待遇的权利。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
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
5.原产地规则。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地产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
关税待遇的标准。原地产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原产地标准、
直接运输规则和
书面证明书。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
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转运,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所谓书面证明书,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
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6.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普惠制已进入了第四个实施期。普惠制在实施30多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
担保政策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四)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
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应当提交的资料: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姓名、名称、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二)申请担保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三)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四)保证事项和担保范围;
(七)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办理程序:
担保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而提供担保的,应当向现场海关
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权利凭证以及有关文件。
对于因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办结申请凭保证金(
保函)放行的,担保人凭企业所在地
主管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向现场海关业务部门办理担保申请担保人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应通过
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供担保;对于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可以以现金形式交付。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业务部门应在收据上注明“现金收取”。
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交款后,由
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确认保证金到帐,由业务部门在H200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
子系统”办理核注,向担保人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对被担保货物予以放行。
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的,由业务部门在由业务部门在H200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统”办理核注,对被担保货物予以放行。
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履行
纳税义务的,现场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担保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担保人《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退款联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
账务处理。
办理时限
现场海关业务部门收到申请的,海运口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担保,陆运口岸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如不能做出决定,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05]339号)
《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关财〔2005〕994号)
办理部门:
各现场进口部门
替代政策
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一个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某些外国工业产品进口,促进国内有关工业品的生产,逐渐在国内市场上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本国工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工业化。又称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是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产物。一般做法是国家通过给予税收、投资和销售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鼓励外国
私人资本在国内设立合资或合作方式的企业;或通过来料和来件等
加工贸易方式,提高工业化的水平。为使国内替代产业得以发展,就要使用提高
关税、实行
数量限制、
外汇管制等手段,限制外国工业产品进口,以使国内受进口竞争的工业在少竞争、无竞争的条件下发育成长。
配额
概念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
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
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类
主要有两大类:
1.
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方式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1)
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
国别配额。
(2)
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
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例如,1987年底,我国与美国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定,使我国对美纺织品成衣出口年
增长率,从1988年1月1日起4年内,由19%下降到3%。
2.
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
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这种方式在实施中也有以下两种形式:
(1)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
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2)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
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
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
押汇
进出口双方签订
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后,
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
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
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称为
进口押汇。
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
资金占用的时间。同时,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因此,进口押汇是开证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
资金融通。
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
押汇是指
代收行在收到
出口商通过
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
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
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
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无论对于银行或
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托收押汇的优点和进口押汇相比,大体一致。但银行自身的风险却远远超过进口押汇。因为进口押汇是建立在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信用证业务基础上,如果
单单相符、
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
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样,如果剔除
汇率风险和利息两个因素,进口押汇并没有给开证行带来更大的风险。而进口托收则属于
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如果为进口商续做进口托收押汇,进口商无疑将原本给予
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作为代收行,应当根据进口商的
资信情况、业务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其核定一个押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
附加税
是指一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口时,在征收进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
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正常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有:应付
国际收支危机,维持
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人们为了把正常的
进口关税与这种额外加征的关税相区别,通常称前者为正常关税或进口正税;而称后者为
特别关税或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的《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它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以美国为例,1971年美国出现了自1893年以来的首次
贸易逆差,
国际收支恶化。为了应付
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实行
新经济政策,对外国商品进口在一般进口税上再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进口。
一般说来,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紧急关税、
惩罚关税和
报复关税五种。
相关名词
概念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
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保兑、循环、
对开信用证等;
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
授信开证和凭
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
进口押汇、
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
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
可信度;
进口商处于
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为进口商带来哪些好处
改善谈判地位---开立进口信用证相当于进口商为出口商提供了
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对进口商有信用增强的作用,进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
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能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
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
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
自有资金的占用。
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贸易
主管当局所签发的准予货物进口通关的文件。进口商只有拿到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货物。进口许可证分为
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
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
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商品有原油、成品油。
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
宏观管理的一种
行政手段。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是顺利进行。
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
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
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
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CIF of imported equipment
进口设备运至买方港口,包括
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在内的货价。
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就是采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形式,对每一笔通过
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外付汇的情况进行统计,到货后再逐笔核对注销的一种监管制度。
银行接受国外
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
商业单据;
进口代收可分为
付款交单(
D/P)和
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
进口代收对进口商好处
费用低廉---
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进口商节约费用、
控制成本;
简便易行---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资金占压少---在
出口商的备货和装运阶段不必预付货款、占压资金,支付货款或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
改善
现金流---承兑交单项下,进口商承兑后即可以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在售出货物并有现金流入后才对外支付,资金占压近乎为零,
财务状况和
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改善。
进口代收方式的选择
进口商希望能以简便且低成本的办法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进口商流动资金充足,可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
进口商流动资金不足,需要
出口商给予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且与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采用承兑交单(D/A)方式。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一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政常周转,同时,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
附加税。所以,
进口押金制度能够起到
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
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
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
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
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
进口附加税。又如,巴西政府曾经规定,进口商必须先交纳与
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进口。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由专利产品组成的或包含有专利产品的物件被输入国内。这与从哪个国家进口无关,与进口的产品在制造或出口该产品的国家是否有
专利权也无关。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必须是受
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否则就不能构成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贸易真实性”系指进口单位对外支付的或对外承诺的进口付汇,应当用于
国际贸易结算、并在
规定时间内有对应的货物报关进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补,且有关凭证真实有效。
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分事前备案和事后到货报审核查两部分。
第三条 下列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应事前向其所在地
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证办理开证付汇手续: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
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
预付货款的(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
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类别分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
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类别为“
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
工程项目的(备案类别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
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进口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盖有
法人章的申请备案说明函及下列单证:
1.信用证项下,提供
进口合同、经外汇指定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90天以上
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项下,提供进口合同、银行出示的付款
通知书(即
D/P、D/A单);
3.汇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
商业发票、提单及海关
进口货物报关单;
4.
预付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
形式发票及外方银行出具的
预付款保函;
5.
转口贸易项下,提供进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有关收汇证明;
7.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还需提供核销专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8.异地开证付汇的,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
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订的
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文件;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进口单位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工程
项目贷款(含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项目贷款)、没有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等的,均不得办理异地开证付汇类别的备案。
第六条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凭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或付汇手续。
在办理货到付汇项下的
异地付汇备案时,进口单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出示有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在备案表上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编号和金额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退回进口单位。
第七条 在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时,进口单位应持海关
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手续。所在地外汇局核实贸易真实性后方可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
第八条 对外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单位必须是对外签定进口协议的买方及进口货物的
经营单位或收货人,不得代开信用证或代为付汇。
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议付进口货款时,若议付单据中因缺少
货权凭证而出现
不符点时,银行不得议付;进口单位也不得授权或要求银行议付。
第十条 除货到付汇外,外汇局通过审核、抽查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凭证,核查所有
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
对货到付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对有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外汇局可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在办理到货核销报审时,若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与进口付汇额不等时,进口单位须向外汇局逐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必要时外汇局可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函取证及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和
异地付汇的,口单位应在备案表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个月内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推迟到货期的应提供有关函电及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对备案类别为
转口贸易的,外汇局凭银行出具的
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及进出口发票审核
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
第十四条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同时适用于
保税区企业的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经审核,发现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无贸易真实性等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本规定的,外汇局应及时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
异地付汇、90天以上
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
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同时外汇局可指定为其办理
进口开证、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 各外汇局应按月将“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材料、已查实的伪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单位的材料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健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规范操作,保证核销监管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发你局遵照执行。
一、
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局依照
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外贸法规等,对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核查,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
登记程序。除《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外,备案不等于审批,不应影响进口单位的正常
进口开证、付汇。
二、
境内机构向
中资银行申请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一年以下(含一年)
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逐笔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时,按借用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中资企业向
外资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占用外债指标,事后办理
外债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办理
进口付汇备案手续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三、进口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备案时,应当提供有效、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推延的付汇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办理第二次推延。
四、《规定》执行后,先支后收项下
转口贸易的贸易真实性通过进口付汇备案进行审核管理。
五、进口付汇备案类别可视贸易类别及
结算方式进行多项选择。
六、《规定》第三条第7款所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指货款从国内直接向第三国支付,而进口的货物不运抵境内,运往在境外承揽的
承包工程、援外建设等项目。
七、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报关“放行日期”早于付汇日90天以上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由外汇局作真实性审查后,才可凭以付汇。
八、备案表使用有效期,指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到银行凭以开证或付汇的期间,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有效期的备案表自行作废,进口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回有关外汇局注销。
九、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时,对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金额少于对外付汇金额的,进口单位应提供提单、
关税及
增值税发票等单据。
外汇局参考同类进口商品同期
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审核,确认其贸易真实后,给予核销报审,并对低报金额进行登记。
各分局可视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监管措施,及时向辖内的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及其他相关单位转发此文,并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