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收是指进口方银行受出口方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即进口方)提示凭以付款的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一种结算方式。即我行收到境外托收行寄交的商业单据后,向进口商提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一种结算业务。进口代收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按照放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商业银行根据
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
进口商(付款人)提示
单据,并要求其凭单付款或承兑,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托收行。
2. 我行保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向付款人
交单。
3. 付款人付款后,我行保证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对外
付汇。
2、客户向我行提交加盖公章的《进口代收单据付款/承兑通知书》,表明付款或承兑;如系付款,还需提交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单位名录查验联及购汇申请书(如需)。
我行收到托收行德意志银行寄来的
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委托我行以D/P方式向
进口商A公司代收进口款项500万美元。我行对来单及委托书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通知A公司来单情况,要求其付款赎单。我行对A公司的
付汇资格审核无误后,按国家外管规定为其办理售汇手续。最后,我行按德意志银行的指示对外付款,同时放单给A公司。
答:我行作为代收行是严格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和国际惯例来办理交单的。若托收行指示D/A方式,则在付款人有效承兑的条件下向付款人交单;若托收行指示D/P方式,则在付款人办妥付款手续的条件下向其交单。
答:付款人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管局发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持有外管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还须对付款人提供的
进口合同、
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