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有明确规定。并要求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要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
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没有
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
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