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是指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进行是调控,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持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也是为了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是指土地、
建筑物及固着在
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背景介绍
房地产形态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
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
房地产拍卖中,其
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
形态,即土地(或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房地产类别
由于房地产是由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构成,对于土地和房屋可以按以下方法分类:
根据土地的用途分类
根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城市用地可以分为九类:
1、 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
根据房屋的用途分类
按照房屋的使用功能可以分成下列几类:
2、工业用途的房屋。
3、商业用途的房屋。
5、政府和公用设施。
调控要点
一、暂停发放第三套
房贷: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消费性贷款的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二、推进
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部分城市限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四、
囤地捂盘房企将停发股票债券不给贷款: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调控影响
2013年国家经济仍在温和复苏,但受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影响,在一季度之后的未来一段时间里,
经济复苏步伐或趋缓。
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
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收紧
房贷对抑制
房价的过快上涨会起到积极作用,进行
利率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
投机性购房需求。
“国五条”细则落地一个月后,各地大型房地产商圈地热情持续高涨。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4月,全国21个城市
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楼面均价为2982元/平方米,
环比上涨31%,同比上涨高达84%。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4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显示,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上涨的城市有67个,其中一线城市涨幅尤其明显,北京新房房价连涨11个月。国家统计局高级
统计师刘建伟表示:“房价上涨预期尚未根本解除,房地产市场调控仍然处在狠抓落实的关键时期。”
当前房地产调控的关键时期,要从根本上调整或完善调控思路,当务之急是对地方政府依赖和推行的“土地财政”进行整治,最好的办法是加快
顶层设计,中央政府将本该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批租权从地方政府手中收回来,同时设计合理的允许地方政府征收的新
税种如
房产税等。
上海调控
简介
2010年10月7日,上海出台
楼市调控细则,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
二手存量住房),积极做好
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不同的住房销售价格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首付比例认真执行最新规定
上海市政府7日批转的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有重点的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意见》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上海市居民在上海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对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上海此次还调整了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
动迁安置房(
配套商品房)的允许交易期限,由此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3年。
《意见》还明确,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
廉租住房准入标准。今后5年新增
保障性住房100万套。
解读
专家称对投资投机需求形成一定威慑力,暂停三套房
公积金贷款具有新意
本报讯 (记者张晓蕊 袁玥)作为“楼市风向标”的上海楼市面临进一步调控。昨日,备受关注的上海楼市调控细则“水落石出”。
限购措施与北京相似
新政策规定,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昨日,上海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
杨红旭认为,不管一个家庭以前有几套房产,也不管以前买房子是贷款还是全款,以一个家庭为单位,新政后,都只能新买一套住房。这一条是落实国家“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此条政策与北京和厦门已施行的政策相似,但不如深圳的限购严厉。
新政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杨红旭认为,上海具有新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三套及以上的信贷需求。
杨红旭认为,大家最关注的房产税没有出来,但提到“积极做好
房产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这说明国家已同意上海试点,只是出台还要等待时机。他认为,若现有政策能使市场明显降温,则房产税将有可能较长时间内暂不推出;若无法抑制房价上涨,则必然会推出。
杨红旭表示,尚未出台的房产税,则成为悬在楼市头上的一把利剑,对投资投机需求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杨志勇表示,房产税更重要的意义在于
制度建设,在中长期来看是势在必行的政策。
财经评论员
叶檀表示,从技术手段上讲,上海已经做好了出台
房产税的准备,但普通大众接受房产税的心理来讲还没有准备好,估计年前推出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亮点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
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2 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
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发挥税收在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加快推进
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要求,上海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重点对定价明显就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
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
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年内在
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
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
6 保障性住房不低于总量70%
继续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股市影响
对股市的影响
股市中房地产板块的涨跌除与房地产企业的业绩相关外,还与中央或各地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有莫大关系。如本轮上海出台的政策就让本来九十月份兴旺的房地产市场萧条不小,节后
深沪股市各自大涨,而股市的大板块房地产板块在这轮大涨显得比较无力了,除了午后一小波拉升外并无多大建树。
杭州调控
继深圳、上海等城市纷纷推出楼市“
限购令”后,2010年10月11日,
浙江杭州市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
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并提出落实差别化
信贷政策。2010年10月10日,福建福州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5城区购买1套商品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5城区继续购买商品住房。 据
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介绍,这次推出的实施意见,主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调控政策进行细化落实。 据杭州市房管局介绍,统计表明2010年5—9月(截至9月27日)主城区销售的9257套商品房中,属于家庭首套购房有6247套,占到了67.5%;根据购房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分析,这9257套商品房中,6493套属于本市市区(包括
萧山、
余杭)居民购房,占70.2%。可售房源大大增加,截至9月30日,市区可售商品住房21917套,面积299.5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加35.2%和30.7%。 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要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
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10年市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
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同时,研究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021年1月2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住房限购、住房限售、税收调节等政策,同时完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及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杭州发布的《通知》显示,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同时,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此外,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福州调控
对于福州的
楼市调控政策,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这样评价道,政策体现了“一限、二压、三保”的特点。“一限”就是限购限贷;“二压”就是压楼市
虚火、压房价暴涨,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三保”,就是保民生,从住房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入手,加大
双向调节力度,发挥
税收调节作用,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加强市场秩序监管,推进
保障房建设。 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福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5城区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福州市房地产信息系统
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房地产交易环节
契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福州市规定,对个人购买
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
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福州市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落实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盘和一次性公开销售房源制度,防止开发企业
捂盘惜售行为。
长沙调控
2018年6月25日开始,长沙市政府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气会上对市场矛盾的定性——“当前长沙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矛盾不是供需矛盾,而是炒房与反炒房的重大斗争”,打出调控组合拳,限购、限地价、限售价、限“离婚”、土地拍卖熔断、摇号等各种措施纷纷出台,被称为“最严调控”。在全国,直接将“反炒房”称为“斗争”的城市,长沙是第一家。
2020年7月25日,长沙市网信办官方微信“长沙发布”援引网友的话称,大城市的楼市调控正在全面“长沙化”。
调控评价
2017年3月9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在北京梅地亚两会新闻中心召开“政协委员谈惠民生”记者会,许家印回答记者提问:去年开始,国家提出要去库存,应该说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涨得比较快,政府采取因城施策,及时进行调控,比如,现在很多热点城市限购、限贷、限价。最近,政府还专门提出,这些热点城市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可以拿去买地,这些调控措施都是非常好的。
但是,三四线城市库存还相对比较大的。现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继续对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是总的基调,尤其是现在对于房地产调控采取的因城施策。这和过往几年不一样,这是最大的区别。中国之大,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之间,经济发达程度和各方面都不一样,东西部也不一样,南北部也不一样,采取因城施策调控措施还是非常正确和合理的。我相信,中国房地产一定能够非常健康地发展。
成功与否
调控的鼓点不断变幻,终究是要寻找一条
中国房地产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之路。
实际上,
房地产市场成交一直在持续恢复,而“
金九银十”正是“助推剂”之一,不少人不禁要问,房地产调控成功了吗?
也许可以说成功,正如
万科董事长王石所说,“现在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打压的不是房地产市场,而是打压居高不下的价格,从这个角度来说,宏观调控已经成功”。
又或许如“南方某房企退出房地产市场”,行业似乎已出现清盘和洗牌。
8月18日,有媒体称南方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下定决心撤出房地产开发业务,转型资本运作,公司将遣散近千名员工。8月22日最新消息则称,该房企就是合生系老板
朱孟依旗下的珠江投资。
珠江投资因此事不得不发布澄清声明,称未来中国房地产业仍有良性的增长空间,公司在房地产行业有多年的发展基础,没有退出房地产业务的可能。
珠江投资一纸澄清公告想将这件沸沸扬扬闹了近一周时间的事件按下去,但很显然,上周末市场并没有因此稳定下来,静候
金九银十的到来。
山东省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调控工作会议上,连续释放出多条颇受楼市关注的信息。一是在该省全面实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开展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试点;二是明确有条件的城市可对首次购房者适度降低首付比例。
很显然,山东新政是为今年“金九银十”所准备,并规定自9月1日起,凡不实行预售
资金监管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市也要总结改进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选择有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展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试点。
“监管预售资金、试点现房销售”,无疑是将此前“取消
商品房预售制”的传言往前推进了一步;另一方面,山东新政对于
首套房贷和
二套房贷“一放一控”,一定程度上符合保护自住
刚性需求的原则。
无论如何,山东新政为国务院7月督查之后的各地
楼市调控提供了一个思路和样本,但关键是“如何协调好房价和地方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这是对调控能否持续的一个考验”。
近段时间,有关房产的消息一直都在流传。先是全国地税官员开展房产税
税基评估集训;再是湖北湖南将开展
房产税试点的消息;三是有
财政部属下研究机构负责人称房产税扩容已锁定方向。
央行调查统计司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中也建议,扩大
房产税改革以取消限购。
报告中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调控手段,一是加快保障房体系建设;二是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三是丰富差别化的
信贷政策;四是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历史政策
2003年
2003年8月份,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行业定位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
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
2004年
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
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日前将
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
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此举是
中央政府从
土地供给抑制房地产过热的举措。
2004年10月,央行1994年到2004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
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
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5年
2005年3月,
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央行决定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
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
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
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从20%上调到30%。
2005年3月,
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涉及交易环节
财政部副部长
肖捷在出席“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中国当前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今后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05年3月,
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 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 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5年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
新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
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5年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缴纳个税
2005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个人买卖二手房,须缴纳个人税。
2006年
央行全面上调各档次
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上的银行
房贷基准利率由6.12%上调到6.39%。
2006年5月24日,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控大幕开启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一是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二是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是合理控制
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型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是加快城镇廉租房
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 房,积极发展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六是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
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人称9部委15条,对
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再套型面积,小户型比例、新房首付比例等方面做出量化规定。
2006年5月31日,国税总局出台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7月6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
建设部联合其他5部委下发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006年7月26日,108号文件全国范围内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
个人所得税;
2006年8月1日,土地新政出台 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
2006年8月19日,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6年8月30日,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
2007年1月,建设部规范房产经纪行业,
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三大详尽相互配合的文件一起出台,引导
二手房交易进入良性、正规的轨道。
2007年3月18日,央行再次上调
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5月19日,央行再次
加息,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
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个百分点。6月5日期,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
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此次针对
活期存款利率上调,由0.72%上调至0.81%,为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2007年8月,央行第四次加息,
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7年8月,央行第五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
存款利率达到3.87%,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7.29%。
2007年9月27日,央行出台新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贷款利率上浮至1.1倍。
2008年
2008年3月,建设部70/90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3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到15.5%,创下历史新高。
4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5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5月30日,国家多项调控近段时间开始施行,土地阀门再度把紧。
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超过3年,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6月1日起执行。
2008年6月10日,税务总局:企业为个人购买房产需征
个人所得税。
2008年7月14日,国土部表示:
小产权房不给宅基地证。
2008年8月11日,国务院新规: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源消耗指标,并附上住房保修书和住宅
产品说明书。
2008年8月14日,三部委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房工作计划》,新增
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达到350户。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土地质押必须有土地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成,
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对利用农村
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美国
金融危机拯救了奄奄一息的房地产,在政策支持、通胀恐慌、外贸出口受阻的三大因素下,房地产又迎来一次暴涨,连续数年的宏观调控努力在即将取得成效的时候,嘎然而止。
2008年9月15日,央行宣布“双率”齐降
受
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央行宣布9月16日期,下调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下调
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10月9日,西方央行联社降息,中国打出“降率免税”组合拳
10月19日期,下调一年期
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土地或可转让抵押继承,
小产权房有望破题;
2008年10月12日,系列新政支持房地产
11月1日期,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以下
普通住房,
契税下调到1%,免征印花税,免征
土地增值税。首次购买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提供
贷款利率7折优惠,最低首付下调为2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下调,5年期内和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分别为4.05%和4.59%。
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杭州救市24条,包括购房入户等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
2008年10月28日,央行年内第三次下调
利率,存贷款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009年
2009年政策整体来看,从5月开始为政策分水岭,在GDP
保八的前提下,前半年出台的政策仍然有利房地产市场发展,大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地方政府可自主出台救市政策,对沿海一带楼市的推波助澜起到关键性作用。
后半年由于房价快速飙升,投机日盛,房地产宏观调控再次卷土重来。
2009年5月21日,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
税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是整体转让未
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是直接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
2009年5月25日,发改委提出2009年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
2009年10月,营业税免征优惠政策终止。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09年10月24日,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四条出笼:1、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
有效供给;2要继续支持居民自主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
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
信贷政策执行力度;3是要加强
市场监管;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0年
2010年4月份,在国内各大城市房价狂飙的情形下,在一季度GDP增长超过11%的前提下,中央终于下定决心,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史上最严厉的
宏观调控 《
国十条》,限制异地购房、二套房贷标准大幅提高等具体可执行性的措施一下子将高温的房地产市场打入冰窖,各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严重萎缩。杭州2010年5 月份房地产交易量
同比萎缩9成,
环比四月份成交量萎缩8成。小幅折扣优惠现象重现楼市,最低达到82折(保利东湾),但大部分房地产公司仍在观望。
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
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
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
囤地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2010年住房和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
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後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
契税优惠政策;
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
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
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
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2010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住建部:开发商买地不得贷款;
2011年
2011年1月18日,银监会: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把二套
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
贷款利率提至
基准利率的1.1倍。加上此前的政策,2011年,
首套房商业贷款的首付为3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发放商业贷款。在东莞无法提供一年的纳税证明或
社保证明的家庭,也无法获得商业贷款。
首付调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1月26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自2010年4月份《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
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
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
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
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
全额征税。加强对
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
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
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
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贷款利率不低于
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
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
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
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
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
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
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
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
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
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
税收征管不力,以及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
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011年2月18日:住建部与地方签订
保障房责任书,加大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2012年
住房信息系统联网
住建部启动的全国40个城市的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在年底前完成。该40个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及一批大型的地级市。
四大行首套房贷利率降到基准线
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部召开了研究全面落实差别化房贷政策的座谈会,会上,四大行共同提出,将切实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 求,合理权衡定价,在
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原则合理定价
首套房贷款利率,但首套房首付比例仍然执行30%的标准。此外,还将提高住房贷款审批效率。
2013年
2013年2月20日,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这些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投机投资性购房得到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形势逐步平稳。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增加土地供应等综合性政策措施,对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缓解供求矛盾、稳定房价特别是遏制一些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挥了关键作用。
会议指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短期内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住房供求紧张格局难以根本改变,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并完善有关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与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且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
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照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
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的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加快
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
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的
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2013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
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
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
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
限购措施的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
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
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
个人所得税,通过
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
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
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
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
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
资源型城市及
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
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
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
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
闲置土地和炒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税务部门要强化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
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
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
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二手房征20%个税
2013年2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出台了“
国五条”细则。其中出售自有住房征收20%
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
贷款利率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新政明确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
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截至2013年,除了按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的
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均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征收,但实际上多采取全额1%的
征收方式。而统一成差额20%的后,交易成本将会明显增大。以一套房主原购房值50万,现总价200万的普通二手房计算,按之前1%的个税计算为2万,而新政后按照差额的20%计算,个税将达到30万,比之前增加了28万,相当于现房屋总价的14%。
目的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提高
二手房交易的
个人所得税原意是为了打击投资投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则很可能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来转嫁成本。“因此新政或许将在客观上推升二手房房价。”
影响
在二手房交易中,虽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由买方缴纳
契税,卖方则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由买方来承担。对于部分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以及首付30%的购房者而言,这就相当于首付款升至44%,极大提高了首次置业人群的购房成本。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域,住房买卖之间价格差距也较大,预计各地政策执行细则未出台之前,为了争取搭上政策末班车,这些区域的
二手房市场将迎来交易高峰。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分析认为,随着地方细则的出台,短暂的过户末班车后成交量必然出现萎缩,甚至可能回到2012年年中平均水平。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若这项政策得到严格实施,二手房市场购买需求及业主出售意愿都将受到明显影响。
陈国强表示,随着二手房业主出售意愿降低,供应的减少也将把一部分刚需购房者推向新房市场,进而加剧新房市场的供求矛盾,甚至带动新房价格的进一步上涨。
胡景晖认为,随着新政的执行,各地新房、
二手房市场交易量将陷入低谷期,价格可能经历短暂的滞涨期。中长期而言,新房市场将优先于二手房市场率先回涨。而新房市场转让环节税收较少的优势将逐渐得以体现,部分购房者也会再次回归新房市场,带动新房市场交易量上涨。
向持有环节征税
“
国五条出台后,3月底各省陆续出台相关细则,对房地产市场影响较大。但该措施能否有效推行,能否起到应有的调控效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配合。”李恩平说,房价的走势取决于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政策执行力度。
“如果各地严格执行20%
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认为总体房价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攀升;相反,如政策实施重心转向持有环节税,我们认为总体房价可能保持平稳态势或略有回落。”李恩平说。
他认为,如果严格执行20%所得税政策,在
刚性需求的拉动下,二手住房的价格将在原有价位上税负加成,直接推高二手房价,同时,部分原本在存量住房市场实现的刚性购房需求也被迫进入新建住房市场,造成新建住房供需压力,形成需求拉动型的新建住房价格增长。
因此,李恩平预计2013年中期以后,当交易环节的所得税调控效果不理想甚至助涨房价、恶化市场环境时,一些大都市住房持有税政策有望加快实施。其理由在于,“如政策重心转向住房持有税,则将加快存量住房入市供应,缓解供不应求格局,可能促使房价平稳走势或有所回调。“
2021年
2021年以来一个月内,包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合肥、郑州、福建南平等7个城市加码楼市调控。
2022年
自2022年以来,全国已有超40个城市从降首付比例、加大引才力度、发放购房补贴、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方面放松房地产调控政策,需求端政策调整力度加大,有利于缓和市场情绪,促进合理住房需求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