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四类。第一类是
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第二类是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
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
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
农村危房改造和
游牧民定居工程;第四类是城镇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发展历程
根据国家现有政策,我国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特困家庭,为其提供廉租住房或
廉租房补贴,以实物与
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
困难问题。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发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同年,建设部、民政部发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200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建立
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包括加快集中成片
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以此为开端,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
保障性住房。 随后,各项
政策措施对
保障房建设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2007年11月,建设部等
七部委出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2008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200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三部委发出《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201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出《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发出《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2014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
棚户区改造、廉租房、
公租房、
农村危房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将重点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
主要分类
经适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实行
税收优惠政策,以
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
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
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
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
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
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
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
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
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
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
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
救命草”。
公租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
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
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
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
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两限房
即“限
套型、限房价“的
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
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 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保障性住房”。
质量管理
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
战略部署,是转方式、
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
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
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
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
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
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
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
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
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
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
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
工作效率。要精心
规划设计,
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
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
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
工程招标投标、
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
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
项目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
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
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
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
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单位要根据
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要按照
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
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
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政策
《意见》中表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
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
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
内需、推进
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
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十八大报告
十八大报告中,第七条“在改善民生和创新
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第四点提到:建立
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
住房制度,加强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第4条为:加快
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
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
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
保障范围。
2013用地政策
国土部强调,2013年将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城乡统一的
土地市场建设。部署开展城镇
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促进城市更新改造。规范推进工矿
废弃地复垦、
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
《
方案》指出,2013年将对14个重点城市
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潜力评价。落实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
GDP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开展2012年度全国和各省份节地目标下降目标的测评。开展节约用地制度和政策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察,促进各地全面落实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为完成上述工作,国土部还提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完善
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进工业用地“先出租后出让”的弹性供应方式,探索存量工业用地退出
激励机制;探索支持新型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促进
企业创新转型;推进旅游
产业用地改革等。
在
耕地保护方面,2013年还将分解下达2013年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全面开展500个示范县建设,确保建成1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同时还将完善占补平衡政策,适时探索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做法。
推动情况
2013年,中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超额完成了,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建设任务。中央安排23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了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
2014年中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基本建成480万套以上,新开工600万套以上,其中
棚户区改造370万套以上。
2014年要继续抓好
农村危房改造和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安排260万户左右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016年,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600万套,全年开工606万套,完成投资1.48万亿元。
2017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
2018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26万套,完成投资1.74万亿元。
2019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316万套,完成投资1.2万亿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说,要把抓好配套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建成、早入住。同时,要重点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继续做好保障房质量管理、入住审核、后续管理和
信息公开工作。推动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认真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和
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