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标准和
法律、
行政法规定
强制执行的标准,如
药品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我国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
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
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
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
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
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
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