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在1988年以前,我国
标准化体系中还没有地方标准这一级标准。但其客观上已经存在,如在环境保护、
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方面,由有关部门制订了一批地方一级的标准。它们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管理。另外,在全国现有的将近10万个
地方企业标准中,有一部分属于地方性质的标准,如
地域性强的农艺
操作规程,一部分具有地方特色的
产品标准 (如工艺品、食品、
名酒标准) 等。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市、自治区和一些跨省市的
地理区域,其
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对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土特产品和建筑材料,或只在本地区使用的产品,或只在本地区具有的
环境要素等,有必要制订地方性的标准。制订地方标准一般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提高
地方产品的质量和
竞争能力,同时也使标准更符合地方实际,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但地方标准的范围要从严控制,凡有
国家标准、专业(部) 标准的不能订地方标准,
军工产品、机车、船舶等也不宜订地方标准。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
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
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
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
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编号由四部分组成:‘DB(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前两位’+‘ / ’+‘
顺序号’+‘年号’,例如:DB11/ 039-1994 电热食品压力炸锅安全卫生通用要求
地方标准的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强化
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满足社会各界便捷查阅地方标准文本的需求。同时,也为更好推进地方标准工作,实现标准化
信息交换与
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