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是一种以产业类型划分的
土地类型。有第一、二、三产业用地之分。
产业用地介绍
产业用地是相对产业类型划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产业用地之分,具体还有产业内部结构不同而导致的产业用地差异。举个例子:
第二产业用地一般是指的
工业用地,下面还可以细分为:钢铁工业用地、纺织工业用地、
机械制造工业用地等等。有时候有些产业用地的概念之间有交叉或者重叠。例如: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产业类型。
政策法规
《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以
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
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现结合江苏实际,就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认定与范围
(一)明确范围。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位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
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
产业政策导向、
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
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存量
低效用地再开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确内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是指在满足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
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促进
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三)明确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建立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项目库,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现状,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相关实施
细则,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
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分类明确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积极推动
产城融合,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
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
(一)推动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适度增加
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
建设用地供应,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二)加快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
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
工业旅游、众创空间、
生产性服务业、
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
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引导要素整合。坚持
市场化运作,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等方式,有效整合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资源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
落后产能。
企业兼并重组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确需
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四)发挥市场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五)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
市场环境的相关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
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研究完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
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
土地增值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三、明确分类供地政策
(一)在不改变
土地用途(二级分类)情况下,以
追加投资、提高
容积率、
土地利用率等方式继续开发,或确需整体、分割转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
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二)土地用途变更为
战略性新兴产业、
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经批准后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且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后
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须在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
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
边角地、夹心地、
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
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
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
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五)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确需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可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依照原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确认全部补偿安置到位,且未因
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
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
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办理。
(六)再开发后土地用途变更为
商品住宅及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
土地储备,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
(一)加强
组织领导。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
领导小组,研究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建立议事
协调机制,解决再开发过程中遇到的
重大问题。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商务、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动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
土地出让相关规定,确保再开发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托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科学编制
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项目
实施方案。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三)维护
合法权益。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防止损害原土地权利人权益。改造开发规划、
拆迁安置、
收益分配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
平等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开畅通渠道,妥善解决群众
利益诉求,对困难群众要有救济措施。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将再开发基本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