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4.
公共交通设施:包括
城市轻轨、地下
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
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
增压站、
热采站、处理厂(站)、
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
钻井泥浆、
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
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12.
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
泄水建筑物、
引水系统、尾水系统、
分洪道及其
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
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
渠系建筑物)、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
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
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