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
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法律规定
中国实行二元制
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
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
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
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性质分类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
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
违法建设的房子。
产生原因
城市房价过高
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
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
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擦边球的空间
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
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农地制度不合理
小产权房是
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
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购买风险
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
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
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
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
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
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出台政策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
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
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
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
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
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2023年7月,自然资源部明确各地要规范有序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分类处理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
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
廉租房、
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等
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原
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认为,未来对小产权房的主要处理,无非就是转正和拆除两种措施。较为关键的是,需要尽快统一有关方面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出台更为具体的
政策措施,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长期累积的小产权房问题。
处置方案
2014年3月10日下午,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接受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
不动产登记条例于2014年6月份出台,并表示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
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姜大明表示将采取“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处理一批,震慑一片,问责一批,警示一片”的治理方式,把小产权房的违法势头控制住。“这个事情正在做,同时也对小产权房在各地的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在这个基础上,再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增设不动产登记局,统一前原证件有效,姜大明表示,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落实
物权法,把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登记。
姜大明还表示,
不动产登记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由国土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姜大明说,我国不动产登记都是分散在各主管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工作展开前,相关各部门还将继续履行职责,对不动产所有者来说,统一登记前,所有证件都是有效的。
姜大明表示,对于新设立的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将会进行
人员调配,但不会增加编制。
据悉,新组建的不动产登记局将隶属于国土部地籍司,
行政级别为正处级。6月出台登记条例,不担心引发卖房潮,姜大明说,2014年6月将出台
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规依据。届时,国土部及有关部门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始,会不会意味着高房价观点的来临?对此,姜大明表示,不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发卖房潮,因为不动产登记制范围很广,房地产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
陈国强则认为,只有完成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
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才能真正形成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同时,对于此前有关“大环保部”的消息,姜大明回应称,没有听说国土部、
林业局等会将部分职能并入环保部的消息。拆除、处理、问责控制小产权房违法。姜大明对于备受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也进行了回应。姜大明说,关于小产权房出现了一些误读,一些地方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出现了反弹。国土资源部针对小产权房建设、销售反弹的现象已下达紧急通知,已经有28个省份做出了工作安排。
此外,姜大明还表示,根据中央统一安排,2014年将抓紧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进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