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是我国
国民经济的重要
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
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
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
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
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
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
涨幅超过当地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
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
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
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
稳定运行和
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加大住房供应
结构调整的力度,在控制
非住宅和高价位
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
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
市场供应中的比例。要有计划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规模,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
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时调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抓紧建设。同时,抓紧清理
闲置土地,促进
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
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
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严格依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拆迁
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要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减轻市场压力。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总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
要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利用舆论工具和
法律手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基础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
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
合理消费和心理预期。同时,要规范引导措施,避免
挫伤市场信心,引起房地产市场大的波动。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有关问题的研究,尽快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继续完善调控住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制订相关
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住房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土地、金融、财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还将根据情况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调节措施,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
为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或城市还要进行重点督查。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地区予以
通报批评。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协调,进一步加大
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1月26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简称“
新国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