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
课税对象,旨在消除
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
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
税类,包括
矿产资源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
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
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
级差资源税,体现在
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
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
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
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
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
耕地占用税制度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金属矿产品和
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
固体盐、
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
生产资料或
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
矿产资源、
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
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
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
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
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
降低成本,提高
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
生产单位是否属于
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
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
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
扣缴税款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
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资源税
原矿、盐这7类
计税依据
税 目 税 率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减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源税,可照顾减免税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
稠油、
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
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
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
洗精煤、
洗混煤、中煤、煤泥、洗
块煤、洗
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
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
自产自用的液体
盐加工固体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
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
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
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
粉洗盐、粉精盐、
精制盐等再
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
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申报期限和
纳税期限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
会计科目、
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
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
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改革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新疆工作部署作了讲话。
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
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
从量计征 资源税
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
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到2015年新疆人均
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
居民收入和人均基本
公共服务能力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温家宝指出,为推动新形势下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必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十二五”期间新疆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多;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
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适当增加
建设用地规模和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
未利用地指标;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
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逐步放宽
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
中央制定的这些
政策措施,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发展的首要目标,将加快经济发展同发展
社会事业、解决关系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举措,将解决短期突出困难同夯实经济长远发展基础结合起来;坚持以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把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充分运用
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坚持立足于增强新疆自我
发展能力,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帮助同充分发挥新疆自身的
比较优势、
后发优势结合起来。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
推广进程
21日召开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
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分析人士指出,暂行条例的修改意味
资源税改革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对于完善税制、
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
节能减排、扩大
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积极意义。分析人士表示,实施
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成本,相关板块估值将受到冲击,这一影响将较为长远;煤炭未明确表示列入计价征收资源税行列,暂时免于不利影响;
新能源板块或将受益;未来如果
稀土、水资源、
铁矿石等资源品也纳入计价征收行列,
影响面将进一步扩大。
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
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
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
税负水平。此次修改
资源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中那样将
资源税改革推广到更多地区或全国,从价征收的品种也用了“原油、天然气等品目”的表述,没有明确将煤炭纳入,但无疑仍是资源品
价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后从价征收就有了法规
政策依据,而不仅是几个地区的试点。”分析人士表示,从地域和品种上进一步推广从价征收无疑已经提上日程。
2010年,为了加快新疆经济
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西部相关省市负责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中所新增的税收,都将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将有效促进当地资源、能源的合理开采与
可持续利用。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已落实到位的
新疆,前4月,新疆入库资源税19.37亿元,同比增收14.70亿元,增长314.6%。而12个省、区、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对推广资源税呼声很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今年“两会”上曾表示,会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资源、
保护环境,同时也能够相应地增加
中西部地区、
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市场动荡导致的国际资源品价格下跌,
输入型通胀趋缓,这些都为资源税价格改革提供了契机。同时,国内8月份物价
涨幅出现回落也为资源税改革打开了
时间窗口。财政部财科所所长
贾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资源税改革的宝贵时间窗口就已临近,应该把资源税的
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
石油天然气板块受冲击
从价计征即按照
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随着
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相关行业的资源税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资源税改革向全国范围内推广,石油天然气板块将受到负面冲击。在资源税改革向西部12省推广时,
中金公司曾预测,这或令
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减少2.5%。
不过,在此次暂行条例修改中,此前市场关注的煤炭和稀土行业的资源税改革并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对石油股有
负面影响,对
煤炭股影响有限。同时,由于传统
能源成本的提高,对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等行业或有有利影响。
从长期来看,未来随着资源税的改革到位,资源品的价格将理顺。同时,上游勘探开采行业的
暴利现象也有望得到缓解。
纳税人
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缴纳资源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其他企业,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普遍征收”原则。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以下情况在纳税人方面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征税方法
1994年1月1日前出场未缴纳
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尚未由运销单位销售出去的盐。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盐税取消后,按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
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1994年1月1日前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老储备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
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
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缴纳
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
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自然资源税 - 征收范围
资源税对哪些产品征税,它表明了资源税征收的广度。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征收资源税范围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
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
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
国际惯例对其征收
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
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
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
金属矿石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
原盐、
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
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
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
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
铜矿石、
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税率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
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税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
稀缺性、
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
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
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
镍矿石、
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
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
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
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
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
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
口径
2020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4号)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
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
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
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
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
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
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
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
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
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
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数据统计
2023年12月15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1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0131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显示,资源税2846亿元,同比下降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