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是指以从事生产、
经营和进口的盐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
纳税人。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者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依照税额表所列最高额纳税。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出口的盐免税。在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税,减征的幅度,由财政部确定。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税,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确定。其他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盐税的,由财政部确定。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池。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管单位按原产区税额纳税。
盐税概况
简介
民国时期
政府对盐的产制
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又称“
盐课”。
1913年,
北洋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以盐税抵押,于是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的盐务,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即盐余)。北洋政府为增加盐税收入,乃筹议改良,而盐商群起阻挠,广行贿赂,使盐制积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
》,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税。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逐渐趋于划一。1914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至1919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此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相继截留盐税,并纷起增加盐税附加,
盐政之积弊更深。
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但由于专商暗中阻挠,加之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施。直至1934年12月
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1936年底完全施行。后因格于时势以及
抗日战争爆发,新盐法仍未实行。然而盐税收入已很可观。据统计,1927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
1937年全国(东北未在内)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2.9%。抗日战争期间,国民
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1942年1月1日起停征盐税,实行
食盐专卖,后因成绩不佳,于1945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沿革
盐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被誉为“国之命脉”。《新唐书.食货志》中记述:“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据盐税史资料的说明,从唐代自贡盐税开始收税,经过宋、元、明、清,到雍正年间盐税一直高于田赋,清末民初,盐税已高于地方田赋数十倍,维系了自贡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抗战期间,盐税收入平均可占到国税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抗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虽提出了“民食为先,税收次之”的措施,但并没有在盐税方面有所放松。实际上,由于海盐产区税源大量丧失,巨额盐税减收,而战时财政支出不但不能减少,反而大为增加,盐税作为主要财源之一,仍在各项国税中保持其重要地位。无论是由征税制改为盐专卖制,或开征战时附税和国军副食费,自贡盐场都是全国食盐征税率中最高的盐场。
以盐为沿革 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
资源课税体系构成的一部分。 盐税是中国的一个古老
税种﹐周代征收的
山泽之赋中就包含有
盐课。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设官掌管
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即形成一个独立税种﹐以后的历代
封建王朝对盐实行专卖﹐或征税与专卖并行﹐成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中华民国时期﹐盐税已发展为
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大支柱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政务院于1950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起新的盐务管理机构﹐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
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盐税征收工作﹐并有利于盐务部门集中力量从事发展盐业
生产﹐从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
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
工商税中作为一个
税目﹐但仍按原盐税制度执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
税种。
征税
原则
《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的征收原则确定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仍贯彻了这一征收原则。 从量核定﹐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吨为
单位分别不同
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 就场征收﹐实行源泉课征﹐一般在盐的
销售出场(厂)环节或在盐产区的
运销﹑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环节征收﹐以保证盐税地区差别税额的执行﹔税不重征﹐盐从生产到消费﹐不论其间经过多少加工﹑流转环节﹐只在规定环节征一道税﹐严格实行一次课征制度﹐
纳税人用已税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的盐﹐不再缴纳盐税。
特点
盐税的征收原则决定了盐税具有3个特点:(1)采用
从量计征;(2)按照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3)实行
一次课征制。盐从
生产到消费,在全部流通过程中不论经过几道环节,只在规定的环节征收一次盐税。由于
盐税税额是根据不同产区盐业
资源,
运输、生产条件和
成本利润情况制定的,不同产区的盐税税额是有差别的,每吨盐的税额最低的为40元,最高的则为160.80元。而供给消费者的
食盐,其售价水平不因税额多少而异。因而冲国的盐税为
资源税性质。
作用
中国的盐
资源分布很广﹐由于不同产区盐的资源﹑
运输﹑
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导致生产
成本和
利润水平较为悬殊﹐资源级差因素影响十分明显﹐另一方面﹐盐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有必要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和
价格管理﹐为此﹐对盐采取了“价齐税不齐”的办法﹐即﹕供给消费者
食盐﹐
盐价基本一致﹐不受税额的影响﹔盐的税额则因产区的不同而异﹐对不同产区﹑不同盐种和不同用途的盐规定高低不等的税额﹐调节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形成的
级差收入﹐有利于配合国家对盐的计划管理和
价格管理﹐督促企业加强
经济核算﹐鼓励平等竞争﹐促进盐
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内容
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
海盐﹑
矿盐﹑
湖盐﹑
井盐及其精制﹑粉碎﹑洗涤等加工的盐。凡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
单位和
个人﹐都是盐税的纳税人。按照盐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盐税的
纳税人包括﹕ 经核准直接
销售或
自销的盐场(厂); 分配销售盐的
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盐的单位; 改变
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 动用国家储备盐的单位﹔ 从国外进口盐的单位
税务问题
基层供销社和其他零售
单位因经营
食盐利小或亏损,不愿卖盐,有的压缩食盐库存,有的停止购进食盐,有的进少量食盐不是为了
销售,而是应付上级检查。市场食盐
脱销时有发生,特别是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造成群众买盐难,个体商贩乘机抬高
盐价。
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解决群众买盐难问题,
轻工业部、
财政部、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于今年五月下旬在南京召开了由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就调减盐税扩大食盐
批零差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扩大食盐批零差价主要是为了提高基层供销社及其他零售单位经营食盐的积极性,解决群众买盐难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范围内的地理、交通等条件,
基层供销社及其他零售单位经营
食盐的不同情况,确定差价额的大小。问题多,困难大的地区,差价可大一些;问题少,困难小的地区,差价可小一些;有的地区也可以不动。不要简单地平均分配,避免苦乐不均。通过这次扩大批零差价,要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和其他零售单位经营食盐难,群众买盐难的问题。
二、扩大食盐
批零差价的资金来源,是在食盐
零售价不动,暂从产区调减食盐税解决的。根据国家确定的减税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产区购进每吨
食盐的减税额(如附表)。各销区要根据减税额,认真安排好不同地区的批零差价,并相应降低食盐
批发价。各产区要按照对不同销区的减税额(如附表),核减食盐税和分配价。
三、盐的
生产比较集中,
销售面广。这次扩大食盐
批零差价,因各销区扩大的金额不同,产区的食盐减税额和分配价的数量相应增多,加大了产区工作量。销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原则上应由一个口对产区结算,并将结算
单位、银行账号通知有关产区。销区要积极配合,主动与有关产区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做到产区减
食盐税、降低食盐分配价和销区降低食盐
批发价,三者同步进行,避免脱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批零差价时要主动与邻省联系,接壤地区市场的食盐批发价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差距过大,引起矛盾。
五、食盐批发价降低以后,为了不影响转批业务的开展,供销社所得的转批优待额不变。
六、销区动用
国家储备盐作为食盐
销售的,在补交税款时,按这次核定的各销区临时减税额减税交纳。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将安排情况告轻工业部盐务总局。
八、有关批发环节库存
食盐减值和
财政预算如何处理问题,将另文下达。
这次调减食盐税,扩大食盐
批零差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有关方面的
经济利益。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
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各地有关部门和批零经营
单位,要把搞好食盐供应工作看成是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食盐的组织调运、批发、零售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端正经营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今后,批零环节都应有
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要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批发环节库存有盐,零售单位不积极进货造成食盐
脱销,由零售单位负责;批发环节没盐或有盐供应不及时造成食盐脱销,由批发部门负责。经营
食盐出现了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止经营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