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是指经
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
金融服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点
根据《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地域和准入门槛
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
机构设置在县、乡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地(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
注册资本不低于
人民币5000万;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
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
中小型企业。
为有效满足当地“
三农”发展需要,确保村镇银行服务“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在缴纳
存款准备金后其
可用资金应全部投入当地农村发展建设,然后才可将富余资金投入其他方面。
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根据现代企业的
组织标准建立和设置组织构架,同时按照科学运行、有效治理的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结构是扁平化的,
管理层次少、中间不易断开或
时滞,决策链条短、反映速度相对较快,业务
流程结构与农业产业的金融资金要求较为贴合。
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人制度”是指
银监会规定,必须有一家符合
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并且单一金融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单一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
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后为了鼓励
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进一步促进了村镇银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发展情况
2006年12月20日,全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湖北、四川、吉林等6个省(区)的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试点,全国的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从此启动。
2007年当年,新设立村镇银行19家,2008年末,共建立村镇银行91家,比2007
年增加72家,2009年村镇银行开设的速度减慢,共建立57家,共为148家。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其中开业987家,筹建84家。村镇银行遍及全国31个省份,覆盖1083县(市),占县(市)总数的57.6%。
截止2018年末,全国共有村镇银行1616家。
成立背景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十二条”改革路径中,就有一条提出,“鼓励和支持
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
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尽管新政仍过于保守,但足以再次点燃民间资本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村镇银行的热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
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行政审批、
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
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
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
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大事记载
·2006年12月 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
·2007年10月 银监会宣布试点从6个省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 首家外资村镇银行
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7年12月
国开行作为主发起人组建的村镇银行挂牌
·2008年 8月 农行发起在湖北内蒙古同时成立村镇银行
·2008年 9月
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在
彭州开业
·2008年10月 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
·2011年5月 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
·截止2012年9月末村镇银行全国已经增长为799家
·截止2014年12月末村镇银行全国已经增加为1547家
·截止2021年末全国村镇银行数量为1651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36%左右。据央行统计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122家村镇银行为高风险机构,占全部高风险机构的29%左右。
机构职能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基准利率
现行规定,
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
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机构特点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
农村信用社和
邮政储蓄两种
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
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
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
代理收付款项及
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
栾川民丰村镇银行
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
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银行利率各银行的
贷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
基本利率为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各银行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最新的央行贷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图)建设目的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
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
农村金融服务,支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
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
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
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
资金实力;二是放松
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
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
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
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
新农村建设的
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
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壮大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
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
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
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
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
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
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
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
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
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和风险
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
风险防范能力。
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
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经审计的
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
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
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
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
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机构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先提交核准名称申请书。经银监会核准通过后递交村镇银行筹建工作相关材料。
2、确定组建地点。主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主发起企业)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在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指导牵头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3、履行
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
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
出资方式和
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
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
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
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
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会核准后由当地银监局审查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并决定。银监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
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
安全保卫等各项
管理制度。
4.召开
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
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
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
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申请有关事项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村镇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
组织架构。
村镇银行要科学设置
业务流程和
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村镇银行可根据本地
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
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五)从业资格考试
对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参加
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任职。从业资格考试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
授权文件。
审核要点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
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
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申请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
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筹建工作小组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
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
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
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
财务发展目标、
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
经营机制、
目标市场、资金投向、
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
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
盈利能力及
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
内部控制、风险
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
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
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
风险处置预案。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
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
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
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
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
银行贷款情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度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
资金来源真实
合法性、其本身及
关联企业向村镇银行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
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年度盈利状况),自然人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
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
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
注册会计师的
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
离任审计报告或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
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
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
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4.
身份证、
专业技术职称和
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
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
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
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
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
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
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
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
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
市场份额、
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
利润总额、分红计划、
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
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
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八)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组建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
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
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
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
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
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
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
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
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
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
成本收益分析和
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
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
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
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
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
辖内银监分局及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政策解读
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
政策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
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
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
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
存款余额1006.7亿元;
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
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
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
不良贷款率0.12%、
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
农户贷款与
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
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
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
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
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
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
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
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
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
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
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
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
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
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
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
金融产品、科技支撑、
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
管理理念和
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
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
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此次
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变更要求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
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
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
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
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改制
2012年3月28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务院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最大的两个亮点是:民间资金可开村镇银行,个人可直接到海外投资。
经国务院批准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体现是: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
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样就可以吸收存款了。
法律规定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
工作指引如下:
主要问题
偏离宗旨
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
自主经营,自
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
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
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
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
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
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
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
筹资困难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县城,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
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
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
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
优惠贷款。
风险控制
村镇银行是“
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
依赖性很强,抵御
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
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
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
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
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
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
欠发达的农村地区,
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
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
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
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
发展前景
据统计,到2020年
中国新农村建设需
投入资金15万亿元到20万亿元人民币,仅靠财政投入与农信社资本实力是远远不够的,这为村镇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预期。随着中国《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
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指明了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将重点进行农村
市场发展和建设,而村镇银行作为新农村
金融体系中日益突出的一环,发展前景可期。
此外,2014年银监会发布4号令《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出台,进一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等简政放权,降低了该类金融的审批门槛。《办法》指出,包括村镇银行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均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
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同时,也简化了
农村商业银行和
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政策的逐步放宽也预示着村镇银行将迎来更好的发展。
随着我国
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持续增长,农民、农业、农村对金融业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村镇银行,自诞生以来就受到市场极大的关注。
按照规划,村镇银行设立的宗旨就是要实现亲农、扶农、帮农、惠农、建“农民银行”,城镇银行被赋予“立足地方、服务村镇”的市场定位。
分析指出,当前村镇银行主要面对广大农户及
城镇居民,这些群体对
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客户既包括农户及城镇居民,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等,贷款既有生产性贷款,也有生活性借款如教育、农资投入、医疗、建房等。
2006年底,我国放宽对村镇银行的资本准入,支持和引导境内外
银行资本、
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2007年,四川、青海、甘肃、
内蒙古、
吉林、湖北等六省(区)开始实施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到2009年末,全国有148家村镇银行开业;到2010年,全国已组建成立349家村镇银行。
2011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已从工作启动时的2945个减少到1696个,实现乡镇机构和服务双覆盖的省份(含
计划单列市)从工作启动时的9个增加到24个;截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40家,其中开业665家,正在筹建75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
总资产达到2653亿元,实现盈利16亿元。
从经营情况看来,截至2011年末,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各项
贷款余额1316亿元,80%以上用于“三农”和小企业,其中农户贷款余额435.5亿元,小企业余额631.5亿元,中西部贷款农户数占到全部贷款农户数的70%以上。已开业村镇银行
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30.5%,总体上运行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在
经营效益方面,村镇银行经过几年短暂发展,部分村镇银行已经盈利。
上市银行旗下多家村镇银行盈利状况良好,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调查
数据显示,
建设银行的16家村镇银行在2011年实现
净利润0.24亿元;
农业银行位于湖北、内蒙古、陕西、安徽的4家村镇银行也分别实现净利润485.92万元、396万元、174.51万元和459.13万元;
浦发银行的13家村镇银行截至2011年末实现税前账面利润1.93亿元;
民生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盈利速度较快,截至2011年末,该行共设立18家村镇银行,实现税后净利润合计1.90亿元,平均每家银行税后盈利1055万元。
中国银监会表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和
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坚持面向“三农”、数量服从质量、重点布局中西部县域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前9个月,银监会共核准18家
银行业机构
发起设立187家村镇银行的规划,其中75%在
中西部地区。
首家村镇银行至9月末,全国组建的799家村镇银行中,中西部地区481家,占比60%。其中,2010年和2011年是村镇银行设立较多的年份,分别为201家和286家。
民间资本是组建村镇银行的主要力量。统计显示,截至6月末,在村镇银行477亿元
股本构成中,
民营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约为74%,持股金额比2010年末增加82亿元,不少民资控股的银行业机构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
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
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明确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
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出于防范风险及保护存款人利益等因素考虑,银监会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确保村镇银行股东具备持续履行义务、防范
经营风险的能力。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审慎要求并非针对民资,而是在没有
存款保险制度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据介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发展平稳健康。截至6月末,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
资产总额为319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28.6%;贷款余额1782亿元,农户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00亿元和841亿元;
不良贷款率0.2%,
拨备覆盖率860%。
村镇银行或将成为新投资热点
业内人士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和上市公司参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有望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方圆支承公告称,2013年10月9日,
公司投资参股的
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于同日取得了该局下发的《
金融许可证》。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合理布局、适度竞争、增强活力和改进服务的发展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优先支持布局中西部、
老少边穷地区和
小微企业集中等重点区域,鼓励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引导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程度,强化市场定位监管,有效防控化解各类风险,努力把村镇银行培育成面向农户和小微企业的专业化、特色化小微银行。
2013年,已有4000余家企业股东和7000余名
自然人股东投资村镇银行,民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达70%,村镇银行已成为民间资本
投资银行业重要渠道。
设立原因
聚焦到村镇银行,可能很多人会有疑惑,既然已经有了
国有银行、
股份制银行等大型银行,农村还有农信社这样的农村金融机构,为什么还要设立村镇银行?
从
现实需求上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是世界性的难题,农村金融的
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想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要做好农村金融。农村
金融市场理论、普惠金融理论等很多
研究结论都指出,对于农村金融这样的市场,必须要建立一种体量轻、机制灵活、资金来源于农村用之于农村的“创新性”金融机构。
因此,村镇银行设立的初衷,是解决中国农村金融长期供给不足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村镇银行与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被批准设立,希望能够解决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服务供给不足和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其中资金互助社仅能覆盖社员,贷款公司不能
吸收存款,而村镇银行就成为农村地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主角。
村镇银行存在着很多特殊性,不仅有别于居民熟知的大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等,也有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既体现股权股东的要求方面,也体现经营、监管指标等方面。
首先是股东层面,村镇银行有着独特的主发起人条件,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不能低于15%,而其它股东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包括境外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参与到村镇银行的设立中,这在严格监管的金融领域中,可以说是一个极大的创新。
其次是极低的注册资本门槛,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与之相对比,后续在监管新设
民营银行时,最低注册资本没有低于十亿元的,且对主要的民营资本股东还有连续盈利、
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等要求。作为独立的法人银行,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可以说是低到了极点。
最后,在服务客群方面有限制,村镇银行设立之初定义为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拓展至小微与零售领域。且根据监管的要求,不得跨经营区域办理授信、发放贷款等业务。当年新增
可贷资金也应该主要投放于当地县域农户、社区居民与小微企业。还有其他诸如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90%,以及户均贷款不高于35万元人民币等要求。
从种种监管要求来看,村镇银行被设定为全面服务于农村经济。从中也不难猜测,监管应该是对村镇银行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给予厚望的。
那么,这样一个拥有政策红利,享受资本加成,拥有得天独厚优势的产物,又为何频频出现问题,甚至出现此次河南、安徽六家村镇银行“取款难”大事件的呢?
存在问题
从这些年村镇银行的发展来看,确实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根据统计,截至2020年9月末,中国村镇银行共1641家,覆盖全国31个省份,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占85%,户均贷款30.5万元。这些数据表明,村镇银行在支持农户、小微企业、
县域经济方面,的的确确发挥了很多重要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村镇银行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中,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显示,截止2021Q2,共有122家村镇银行为
高风险机构,占全部村镇银行数量的7%左右,如果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中高风险类,那数量占比可能要远远高于10%,这意味着村镇银行群体的困境非常突出。
第一就是主业的偏离。村镇银行的设立之初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的问题,监管希望村镇银行能够实现“农村存,农村贷”,将农村的资金有效的用于建设农村,发展农村经济。但不少村镇银行却“离农脱小”。例如
浙江省审计厅2018年对浙江48 家村镇银行
涉农贷款用途
审计发现,2015 年至2017 年间,有12 家村镇银行的涉农贷款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企业、证券
期货市场、
政府融资平台近4亿元,还有部分村镇银行将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投向非农领域。而“脱小”表现为“
垒大户”行为,某村镇银行2016 年末前十大户存款占其各项存款的70%,户均贷款在300万以上。这些贷款的投向已经严重地偏离了支持农村金融、小微
金融发展的主业方向。
第二是股权治理混乱,主发起人治理能力不足。在所有银行中,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是最低的,对于股东的要求也极低,但也正因为此,村镇银行有着有别于其他银行的“发起人”制度。监管希望那些
管理能力强、科技实力强的银行能够将好的经验用于村镇银行。但从实际来看,大行对此兴致缺缺,反而是很多农商行借此突破地域限制,大力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但是同为农村金融机构,多数农商行尚且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又如何将优秀的管理经验输出给村镇银行呢?监管虽然提出“
大股东应承担起职责,对并表
管理体系加以完善,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但从此次河南、安徽村镇银行“取款难”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发起行不仅没能有效地管控其控股的村镇银行的风险,甚至其自身也有相当多的股权治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是地域
经济风险。村镇银行立足于地方经济,发展与当地经济息息相关。村镇银行又大多数集中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服务的群体也是风险抵御能力更差的小微企业和
普惠金融群体。在面临疫情和
经济下滑的冲击时,其风险抵御能力也更差。例如像东北等经济下滑严重的地区,当地村镇银行也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具体看数据可能更加明显,根据《2021年度村镇银行调研报告》的数据,2020年村镇银行的ROA仅有0.39%,低于其他类银行,不良贷款率4%,高于其他类银行。
最后则是新型的
互联网化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存款的兴起以及初期的监管缺失,使得村镇银行绕过了“不得跨区经营”的规定,规模快速膨胀了起来。对于有互联网
经营能力的银行而言,能够有效管控互联网化带来规模的膨胀风险。但是对于管理能力本就薄弱的村镇银行而言,对规模过快膨胀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有效防控手段。就像河南、安徽村镇银行“取款难”的事件一样,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几百亿。互联网化就像一个放大器一样,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去了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