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制
经济学术语
利率管制是国家为调节经济运行而对金融市场上的利率进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是利率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利率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与否和发挥得怎样。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对利率都实施过不同的管制。如美国在1933年的银行法案中就有限制会员银行对不定期及储蓄存款支付利率最高限制的 “2号规则”。英国在18世纪初就形成了以英格兰银行贴现率为中心利率,通过商业银行间利率卡特尔协议而使其存、贷款利率随英格兰银行贴现率同步变动的集中控制型的利率体制。
管制形式
利率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单项管制,即仅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进行管制;
另一种是多项管制,即不仅对存款和贷款利率同时管制,而且还对贴现率及手续费等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
管制弊端
概括地说,利率管制有下述几个弊端:
1、导致利息负担与收益的扭曲。
政府对利率管制的显著特征是将管制利率控制市场利率以下。由于存款者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与借款者所支付的利息成本相对偏低,造成利息负担与收益的不均。利益的最大损失者是存款者。
2、导致信贷配给制
所谓信贷配给,是指在固定利率条件下,面对超额的资金需求,银行因无法或不愿提高利率,而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贷款条件,使部分资金需求者退出银行借款市场,以消除超额需求而达到平衡。非利率的贷款条件可分为三类:一是借款者的特性,如经营规模、财务结构、过去的信用记录等;另一类是银行对借款者就借款活动所做的特别要求,如:回存要求、担保或抵押条件、贷款期限长短等;第三类属于其他因素,如:企业与银行和银行个别职员的关系、借款者的身份、借贷员的个人好恶、回扣的有无和多少等。这些非利率贷款条件是利率管制环境下银行解决超额资金需求的常用手段。在信用分配的标准中,一些标准有助于银行减少信贷风险,如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规模、贷款期限等;但也有许多因素不但有悖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而且还会助长银行这一垄断行业的不正之风,例如补偿余额,索要回扣,以借款者身份为标准,裙带之风等等。这些标准的存在,一方面变相提高了银行的有效贷款利率,另一方面则为银行及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寻租、腐败创造了条件。换言之,利率管制所导致的信贷配给的存在,除了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外,还会产生败坏银行甚至整个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
3、扭曲资源配置,降低资本产出比率。
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利率边际生产率相等,低于均衡边际生产率的企业会因其支付不起利息负担而退出借贷市场。换言之,由资本使用人之间自由竞争所决定的利率将自动的限制资本于那些报酬高的用途上,而将报酬低的投资予以淘汰,发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作用。利率的这种功能对于资金供给是经济发展瓶颈的国家尤为重要。为了将资本分配于每一单位投资净报酬率最高的用途上,应让利率执行其自然的功能,使资本分配到最具生产力的各种相互竞争的用途上。当廉价的资金掌握在金融机构的手中,而金融机构又为地方政府所控制时,银行贷款就脱离了支持实业企业优胜劣汰的本质,蜕变为一种政府实现政策意志的工具。
但如果政府武断地规定一个低的利率并任意对资本加以分配,完全限制竞争性利率的选择机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使一些资本分配到生产率较低的投资项目上,使每一单位投资的净生产率降低,更加重了资本供给缺乏的严重性。
4、降低金融部门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若金融当局对金融部门的存贷款利率进行管制,必然影响资金供给来源。因为存款利率太低,效率低下而又有资金盈余的单位将会进行自我融资而不存入金融机构,结果会导致金融部门萎缩而阻碍金融发展,进而影响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速度。
5、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
如果政府人为地将存款利率压得很低,表面上看降低了银行的成本,但实际上银行吸收同样的存款量可能付出的成本更高,或在付出同样成本的情况下吸收的存款量减少。为了多吸收存款,银行就可能采取各种隐蔽的方式提高存款利率,如赠送各种礼物、奖品、提前支付利息等。这种行为一旦被监管者发现,银行就要为此付出代价。若要通过合法行为增加存款的吸收,银行只能通过非价格竞争手段,如改善服务的方式进行,如增加服务时间,增设分支机构、网点,改进技术设备等等。这些措施,可能在原利率水平下增加存款流入量,银行的利息成本曲线有可能降低;但由于服务时间的延长和服务质量的改善,必然增加营业费用
政府对银行贷款利率的管制,通常会导致两种情况发生:(1)如果规定的贷款利率低于证券投资的收益率,则银行就会减少贷款数量,增加对证券的投资;或通过非价格竞争手段,使隐含贷款利率提高。(2)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使银行既不能投资于证券,也不能违反规定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则唯一的结果是银行的收益减少,甚至发生亏损。
如果政府对存贷款利率同时进行管制,银行既可能采取前述几种行为方式来对应管制,也可能因为利差基本固定而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花费精力去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益。
6、黑市盛行。
由于利率管制的存在,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低于均衡利率水平,资金需求量超过资金的供给量,促使银行根据各种非利率因素进行主观的信贷分配,这种主观的信贷配给方法不但会降低资源使用的效率,而且必然使一些企业得不到低利率银行贷款,只能求助于黑色借贷市场,以满足其资金需求。这也是在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存在黑色借贷市场的主要原因。官订利率水平离均衡利率水平越远,资金黑市就越猖狂。
7、导致整体经济的不稳定。
上述的利率管制的弊端必然影响一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各方看法
关于对利率应进行管制还是由市场决定的争论,其理论根源源于利率决定理论的分歧。
在货币理论中,对利率决定因素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重商主义时期,经济学理论就重视对利率决定因素的研究。历经数世纪发展之后,货币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仍未获得一致意见。不同学派从各自的利率理论出发,得出了不同的利率在经济中的作用的结论,并由此产生了对于利率是应该管制还是应任其自由浮动的看法。
在货币理论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利率决定理论有三个,一是古典经济学储蓄投资利率决定理论,另一个是凯恩斯的利率决定理论,再一个是新古典学派的可贷资金利率决定理论。
古典学派的利率决定理论,可以英国古典学派马歇尔的“储蓄投资利率论”和美国经济学家费雪的“借贷资金利率论”为主要代表。他们都认为,实际部门的储蓄与投资决定利率。也就是说,当市场上的储蓄量与投资量相等时所形成的资金的价格,决定了均衡利率水平的高低。在该利率水平下,每个资金需求者都可以如数获得贷款,每个资金供给者都愿意满足所有借款需求。当时储蓄大于投资时,利率水平升高,促使投资减少,而投资需求的减少又会导致利率下跌;利率下跌,又将使投资增加,储蓄减少,从而又导致利率的上升。市场上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导致利率的波动,并促使利率逐步接近均衡水平。
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决定理论,与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截然不同。他认为利率不是决定于储蓄和投资,而是决定于货币的需求和供给。因此,凯恩斯的利率理论是一种货币利率理论。
凯恩斯认为,利率决定于由流动性偏好所决定的货币需求中央银行决定的货币供给。但其中流动性偏好程度的大小更为关键。当货币供给量既定时,流动性偏好愈强,则利率愈高;反之,则利率愈低。
总之,凯恩斯认为利率是一种纯货币现象,是一种使流动性偏好决定的人们持有货币的欲望与现有货币数量相均衡的价格。
可贷资金利率决定理论以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为基础,并依据经济现实和理论的发展,修补了古典利率理论的缺陷,形成了以可贷资金为中心概念,以流量分析为主要线索的新的理论体系。其主要代表为罗勃逊和瑞典学派奥林
可贷资金论者认为,古典利率决定理论其前提虽然是科学的,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它将利率的决定因素仅局限于实物市场,认为利率的形成和高低与货币无关,这显然是片面的,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因为它们忽视了经济中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功能以及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窑藏与反窑藏的现象。研究利率若不考虑货币数量与窑藏这两个因素,肯定是不全面的。储蓄和银行体系所创造的货币量的增减及窑藏货币量的变化组成了可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利率同时决定于储蓄与投资及货币的数量与货币窑藏的数量相等之时。
可贷资金利率理论是现代相当流行的一种利率决定理论。这一理论形成之后,逐渐取代了古典利率理论的地位。
综上所述,在利率理论史中,利率决定理论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在历经数世纪发展之后,“流动性偏好理论”和“可贷资金理论”逐渐成为利率决定理论的两大主流,分庭抗衡,各领风骚。具体来说,这两个利率学说无论在理论基础分析的变量、期间选择和政策结论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别。
两大利率决定理论之间的分歧,导致两者对于利率与经济中某些变量相互之间的关系看法各异,从而导致两者利率政策上的巨大分歧:凯恩斯根据其利率决定理论,得出利率难以降到实现充分就业所要求的水平的结论,认为一方面要靠财政政策的实施来增加有效需求,另一方面要靠人为的降低利率来促进投资。他说“利率不会自动调整到某一水准,最适合于社会利率;反之,利率常有太高之趋势,故贤明当局应当用法令、习惯甚至于道义制裁加以制止”,“除非该社会用尽各种方法抑制利率,否则利率总是太高,投资引诱不会充分”。
而从古典利率决定理论和可贷资金理论出发,得出的结论却是:利率会随储蓄的增加而下降,从而刺激投资。利率的调整活动要到资本的增加与储蓄的增加量相等时为止,“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动的,不必由金融机关来干涉或关心”。因此,他们主张让市场上的储蓄、投资等实际变量的变化来决定市场利率,再通过利率的自由波动来调整整个经济的生产和投资,最终必使经济趋于均衡。
最新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四、对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19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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