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
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
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贷款为客户
生产经营活动提供
信贷资金支持。币种主要有
人民币、
美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3年。
基本概况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者
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业务优点
币种和期限
币种主要有
人民币、
美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指
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价格
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政策,坚持公平、合法和按合同办事的原则。中长期贷款利率按
借款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额度
保证贷款必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获我行审批的统一
综合授信额度,实行
统一管理。
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
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
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
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
贷款本息和
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5、除国务院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
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
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
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
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
所有者权益与
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贷款特点
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法律问题
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保证贷款
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
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一般而言,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
(2)
保证合同的签订。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
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
保证书。
(3)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问题
由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
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是保证人在贷款
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
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
合同内容但未
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说明
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
担保法的首要
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已改变。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
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
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都采用
担保贷款,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该债权
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
不良债权。
保证责任
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
保证期间。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对贷款保证期间的约定非常复杂,因而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保证期间是
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
存续期间,因而,
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
民事责任,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有及时
行使权利,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
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
法定期间,即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滥放危害
(一)破坏了制度。无论是中国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都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但对
贷款对象、条件、程序、额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省联社规定只能对从事种养殖业的信用农户(5万元以下)、
AAA级企业(报省联社审查批准)、教育医疗等单位(二本以上院校、三甲以上医院、省级重点高中)和收入稳定的高端个人客户(
国家公务员等)等四类客户发放
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也仅限于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
信贷产品和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农信社擅自延伸对象、放宽条件、减化程序、扩大额度发放信用、保证贷款,就是违规。大面积违规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使省联社各项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甚至会给农信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扩大了风险。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主要是依据借款人或保证人当时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等条件而发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具体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生产经营、信誉、财务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当借款人经营亏损或发生
财务危机时,风险将转嫁到农信社,农信社面临
贷款损失的
不确定性。由于信用、保证
贷款条件简单,贷款一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转据,或要求还了再贷;部分贷款责任人为了图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这种心理,甚至帮借款人说话。对信用、保证贷款违规办理借新还旧或还旧贷新,致使
贷款风险潜伏,到一定时间肯定会积聚爆发,将危及到农信社的生存。
(三)损害了声誉。信用、保证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农信社对借款人或保证人难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无策。即使依法起诉,真正能强制收回的却很少,多数被“悬空”。借款人因农信社将其推向法庭而心怀不满,不愿积极归还贷款;法院以已判决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有的借款人同农信社打交道多年,认为贷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减点利息,或许还会连本带利全部赖掉。有的借款人一旦将信用、保证贷款弄到手,只想长期占用,确实逼迫无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有的借款人与农信社讨价还价,提出信用、保证贷款偿还可以,但要农信社承诺马上再贷,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
不良贷款增多,
资产质量下降,会直接影响
社会公众对农信社信心不足。
(四)腐蚀了队伍。不需要抵质押的信用、保证贷款,会使一些
不法分子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借他人名义、虚构借款人和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贷款。为了达到目的,借款人拼命
找门路、托关系,用百般
花招予以拉拢、腐蚀农信社工作人员。有的信贷人员本身思想不纯,经不住诱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故意夸大借款人的生产
经营效益,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有的信贷人员,私心作怪,与借款人串通一气,帮助其出谋划策。有的信贷人员干脆向自己或亲属发放信用、保证贷款,用于经商、消费等。可以说,滥放信用、保证贷款是滋生
冒名贷款的
温床,既损失了贷款,又腐蚀了干部员工。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
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条 办理保证贷款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 的基础上签订保证
借款合同。
第三条 担保人条件:
1、具有合法的资格。
3、为他方提供担保的额度在本身保证能力内。
4、自愿为借款人担保。
(二)个人担保
1、有固定职业、有稳定收入、品行端正、
信用度良好的
工薪阶层或公务员,家庭无债务、担保措施得到落实。
2、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25-65岁。
4、出于自愿为借款人担保。
5、本人无恶习、无不良纪录。
第四条 保证方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单位担保
4、其它有关资料。
(二)个人担保
2、签订《担保承诺书》。
3、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根据合同履行保证义务。
二、借贷
合同生效后,担保人要协助借款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障从事项目的顺利进行,尽快见效,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担保人为借款人负全程
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改变。
二、本公司为实行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险费、
差旅费、执行费、
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 保证期间:
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
贷款展期,则至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八条 本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
财务监督,借款人和担保人要如实提供
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