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
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的客观标准
合同履行
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
合同当事人
是否按时履行
合同义务
或者
延迟履行
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
合同法
》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
出卖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
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
合同订立
之前已为
买受人
占有,
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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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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