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证
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新的法律关系
履行保证亦称“债的担保”。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借助于这种关系,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或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使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一定的保障。这种新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新的债就是担保之债。被担保的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从债。担保之债的发生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担保之债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履行保证有五种:
(1)违约金,指债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2)定金,指订约一方预付给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即丧失已给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按对等原则,加倍返回定金;
(3)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当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约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所扣留的财物,从价款中优先补偿;
(4)质押权,指债务人以自己所有的一定财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履约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约时,债权人有权从该质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补偿;
(5)保证,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提出履约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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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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