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是指贷款发放的客体或贷款的经济用途。从贷款客体看,我国银行对一切经营性的、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发放贷款。即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合资企业都是银行贷款的对象。从贷款的经济用途看,我国银行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和固定资金需要都可以贷款,即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及各种专项资金都是银行贷款的对象。
因此,
商业银行的
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
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
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
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
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
企业单位以及
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
贷款对象。根据《
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