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险为
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保险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保险业务是一种特殊的业务,它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的死亡、伤残等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保险会计的对象是可以通过
价值形式表现的保险业务活动,或
保险资金运动。
运动过程
保险资金的运动主要表现为两个过程。
承保中
第一,在承保中,通过承办各种保险业务,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从多方面积聚资金。
理赔中
第二,在理赔中,通过审理各种
保险责任事故,以支付赔款方式,运用
保险资金。此外,还有部分保险资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转化为各种支出和费用。虽然保险资金在其运动的两个过程中都是以货币形态出现,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收付,但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在收取
保险费过程中,分散的社会资金向保险公司投入,保险资金增加,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的危险责任向保险公司集中。在支付赔款过程中,保险资金流向受灾保户,转化为社会资金,其结果是保险资金减少,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因此,保险资金的运动体现着保险公司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
保险特点
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保险公司
保单的有效期与会计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单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未了责任或未到期责任。由于
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为了正确计算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同理,应将上年度
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作本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
保险利润的特殊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般企业的利润是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或费用后的余额,而计算保险公司的利润应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后,同时再调整年度的计算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企业只要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各年的利润就会保持相对稳定。而在保险公司,由于
保险费是按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处的各年灾害损失的平均数收取的,而
赔款支出是按当年的实际损失支付的,而灾害事故的发生率各年很不平衡,从而使
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年度间相差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各年的保险利润只有相对的可比性。
年终决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
办理年终决算时,一般企业(如工商企业)的重点在于核算资产,特别是各种可实地盘存的资产,需要核实其实存数。而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资产大部分是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年末无须核定;另有一部分投资,由于其投资收益在年终时已基本确定,因而不必作为决算时的重点。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
未决赔款等。其中未决赔款的估算比较困难,特别是涉及到责任范围、损害程度的比例存在争议或最后由法庭判决等情况时,往往要经过时间,因此负债数额的估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必要性
新《
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将分别制定会计制度。我国的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恢复,但发展势头很快,而保险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还相对落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业已颁布,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我国还可能象其他保险
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保险专属会计准则。因此,有必要对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作一比较。
会计要素
保险会计与一般
企业会计要素的分类是一致的,都分为六大类。但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既不同于从事采购、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工业企业,也不同于从事商品
购销的
商业企业。它没有货物实体的买卖,销售的只是一纸对
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与一般企业会计比较,
会计要素的具体组成内容及特征有所不同:
资产
因其业务性质不同在资产方面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的内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比重较大,主要内容有原材料、在产品、
产成品、在途商品、
库存商品等,而保险只是对
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
物料用品外,没有其他存货;从投资方面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包括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保户质押贷款等。由于我国对
保险资金投资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目前
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主要为
银行存款、债券、及投资基金等,与一般企业比较发货币资金和投资的比重较大。随看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必将呈现多元化,如直接进入股票市场、
不动产投资、
衍生金融工具等,货币资金的比重将逐渐减少,投资的比重将逐渐增加,以避免
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提高保险公司的
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
负债
一般企业的负债是指债权债务引起的现实负债,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对极少数
或有负债,企业只需在
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而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
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具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基金。包括
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所占比重较大,如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
资产总额的70%以上,且具体的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不确定。这是因为在保险期内,无法预知保险业务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使保险负债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各种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内披露。
所有者权益
一般企业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广泛社会性和风险性,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自有
资本金的数额较大。从保险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来看,除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及
未分配利润等与一般企业相同外,由于
保险经营的风险较大,为防范巨额风险,所有者权益中还包括
计提的
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
巨灾和巨额危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
收入
一般企业的收入分为三类:营业收入、
投资收入和
营业外收入。保险企业收入也分为三大类,其主要区别在营业收入和投资收入两方面。一方面,营业收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所得,包括
保费收入(保费收入为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性质不同,它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因为收取保费时
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继续提供服务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就是保险公司计提和转回
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另一方面,保险业投资收入金额较多、地位重要,因为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形成各种责任准备金,数额巨大,为使其
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需要进行资金运作,投资收入是保险资金运作的结果。
成本费用
一般企业的
成本费用分为
营业成本、投资损失、
营业外支出三部分,如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中的料、工、费一样,保险公司有保险赔款、保险营销员佣金及保险
间接费用等;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有一项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成本费用项目,即提取各种
保险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
利润
一般
企业利润由营业利润、投资利润及
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利润等于
主营业务收入减
主营业务成本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而保险公司利润由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组成,营业利润再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及利息收支等构成。区别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为承保利润,它等于保险业务收入减保险业务支出,再减准备金提转差。准备金提转差是指当期
提存的准备金减去上期转回的准备金,这就是
保险利润最大的特点,各种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影响承保利润的形成;二是投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是因为保险费收入产生资金,运用资金产生
孳息,孳息回馈业务,所以保险经营和资金运作是相辅相成的,投资利润在营业利润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会计确认
资产、负债确认比较
新《
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
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可见,一般企业会计在确认资产和负债这两种
会计要素时,立足点均强调“过去的交易、事项”,在未来期间又必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而从保险业资产方面看,投资的多元化趋势使其可能运用
衍生金融工具来
抵补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尚未开始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约,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从保险业负债方面看,占负债总额比重最大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保险业这些资产和负债的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或保险事项的发生情况。如果按一般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定义,保险业这些特殊性质的资产和负债就无法进入财务报表,只能作为
表外项目加以反映。因此,保险业资产、负债确认的范围应考虑扩大到未来。
收入、费用确认比较
保险业收入和费用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
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条件中,除业务性质不同;使其权利和责任转移的表述不同外,一般企业要求“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
保费收入确认要求“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区别在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不需要具备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因为采取预提责任准备金形成的
成本费用为
估计数,这正是保险会计成本费用区别于一般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一般企业会计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在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保险会计中保险赔款也是在实际发生时,即决赔时点确认,但各种责任准备金却是预计的。因为当保险公司同被保人签订合同,合同生效时保险公司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就要承担
保险责任。虽然补偿各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支出具有不可确定性,但这种保险责任却是肯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谨慎原则事先确认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费用。如果不预计
责任准备金形成成本费用支出来抵减利润,则可能出现超前分配,一旦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会计计量
资产、负估计量比较
目前企业资产一般按
历史成本原则计量,一旦入账,一般不再调整
账面价值;负债一般按实际发生数记账,也有
预计负债。而从保险资产来看,主要为
货币性资产,受一般
物价水平变动的直接影响较大。目前
物价变动频繁,多表现为
物价上涨,在此条件下,保存实物升值,保存货币损值,保险企业实物升值小于货币损值,最终形成
资产损失。因此,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会计制度应规定凡物价变动超过10%,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现行
购买力重新编制基本财务报表,损值部分计入当年损益。另外,保险企业资金运作的发展使保险资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如利用
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数是待执行的合约,其标的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
历史成本属性之外,应允许多种
计量属性并存,特别应注意“
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就低法”等计量属性的运用。而从保险公司的负债来看,预计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构成负债的主要部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内涵是未来的责任这种未来责任和非寿险责任估计准备金,在
保险精算时考虑各种评估因素,如
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
退保率等,采用
毛保费方法、平均
净保费方法以及
风险量测算方法等估计
责任准备金,与一般企业
预计负债的计量比较,其计算方法理为复杂。
收入、费用计量比较
在收入计量方面,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会计上按保费收入价格入账。但保费收入价格的制定与一般企业商品的定价不同。一般工商企业出售的商品,其售价的制定是根据已发生的
实际成本加上税金和利润形成。而
保险产品的价格必须决定于提供
保险服务前,没有实际成本可参照,是根据
保险精算估计成本,再据以确定保险收费。在
成本费用计量方面,一般企业的主要成本费用是根据其实际发生数计量,也有因
计提坏账准备等而形成的费用,但数额不大;保险公司成本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实际发生数计量,如保险赔款等,而各种责任准备金的预提则全凭估计,而且数额巨大,对
保险利润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保险精算是区别一般企业
会计计量的一个重要特点。
财务报表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都要提供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保险业因其业务性质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区别有:
资产负债表
一是
资产负债表,保险业的主要资产不是表现在存货及固定资产上,而是货币资金、
债券、投资基金、
抵押放款及不动产上;在负债方面占主要比重的是各种
责任准备金。
利润表
二是
利润表,保险公司承保利润最大的特点是估计的各种
准备金提转差对利润构成的影响,其次是投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
现金流量表
三是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大的分类是一致的,分为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及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因保险业务现金流量的特殊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按其保险金、保险索赔、
年金索赔、年金退款及其他进行分类。目前财务报表都是采用通用报表格式,没有体现个别特殊性质行业的差别。如
保险资金的运用受
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的影响较大,应单独制定金融保险会计制度,使其会计信息能充分揭示
保险经营的风险。又如资产除注重
流动性和重要性分类外,还应注重其风险性,以便分层次、动态地揭示保险资产的质量,衡量保险资产是否恶化或陷入困境的状况。另外,在披露
表外业务信息方面,如何恰当揭示表外业务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也是我国为完善保险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
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
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
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
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2)
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
健康保险等。
(3)
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
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
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
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
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1.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
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
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
意外伤害险和
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
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
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
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
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
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
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
长期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
提存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
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
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
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
所有者权益在
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
准备金,是指公司的
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
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
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
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
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
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
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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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 1001 │ 现金
10 │ 1131 │ 预付赔款
11 │ 1141 │ 存出分保准备金
18 │ 1601 │ 固定资产
19 │ 1602 │ 累计折旧
22 │ 1701 │ 无形资产
25 │ 1811 │ 抵债物资
│ │二、负债类
29 │ 2111 │ 应付手续费
30 │ 2112 │ 应付佣金
31 │ 2121 │ 预收保费
32 │ 2122 │ 预收分保赔款
33 │ 2131 │ 存入分保准备金
47 │ 2203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四、损益类
68 │ 4223 │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70 │ 4302 │ 投资收益
74 │ 4402 │ 死伤医疗给付
75 │ 4403 │ 满期给付
76 │ 4404 │ 年金给付
82 │ 4432 │ 佣金支出
87 │ 4471 │ 其他支出
90 │ 4511 │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2 │ 4513 │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5 │ 4701 │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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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
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
长期债券投资提取
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
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
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
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
结算业务,可以增设“
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
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
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
货币兑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