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出保费是指分出分保公司发生分出
分保业务时,向分入分保公司支付的保费。 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分为
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和
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两种。中国的分出保费发展迅速,预计到2010年分出保费总额达400亿元人民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
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
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
超额赔款再保险等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对于比例分保,分保分出人的
自留额和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都表示为
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计算分出保费的依据,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l)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计算的因素对于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的计算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非比例分保的最典型代表——超额赔款分保入手,来说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包括预交最低再保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和再保险费率三个要素。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在变动再保险费制下,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是非
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的关键。常用的
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有1年法、前3年(或5年)平均法、3年危险分散法和3年共同法四种。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分保的业务主要有
承保的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
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业务两类。由于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固定再保险费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等积累资料和经验后,再采用变动再保险费制。
2006年10月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对中国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刚刚出台的《规划》相当于一个专门针对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划第一次较为全面地披露了中国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其中包括直接保险保险公司的总分出保费和专业
再保险公司的总分入保费。
《规划》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
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338.97亿元(不包括9.18亿元
财务再保险业务),而中国总分
保费收入为216.90亿元,其中
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为210.67亿元,直接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6.23亿元。除了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总分保费收入和少部分
直接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仍有122亿元分出保费流向了国外
再保险市场。按照预期发展目标,监管部门对
直接保险公司的境内外分出保费比例并没有提出过高要求,2010年仍会有近40%的分出保费流向国外市场。但专业
再保险公司却须实现分出保费的高速增长。
《规划》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6年,中国专业再
保险公司分
保费收入年
平均增长速度为9.16%,低于直接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12.76个百分点。1997年至2006年,专业再
保险公司分
保费收入与同期
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在4%-9%之间,其中2004年至2006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左右。为实现2010年
直接保险公司境内分出保费达到400亿元,意味着从2006年到2010年的4年间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
保费收入将实现年均16.5%的增长,而直接保险公司的分出保费平均增长指标更需要达到18.1%。
年均增长率的提升体现了
再保险市场对直接保险市场支持力度的加大,以中国直保市场的发展速度,不迅速强化再保对直保的支持将阻碍整个直保市场的发展。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多个场合提出,中国直保公司分出保费只占直接保险
保费收入的4%多一点,远低于发达国家20%左右的比例。《规划》对中国
再保险市场未来功能作用目标的阐述,首次将解决
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与再保险市场发展相挂钩。按其要求,要充分发挥再保险的
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三大功能,在资本融通方面,发挥再保险机制在改善直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
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