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款
事故赔偿
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
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给你举个例子:例如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受到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本应由货主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投保了保险,损失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货主一般不愿意向承运人进行交涉,他们宁可从保险人出获得赔偿。从保险人那获得赔偿后,货主将其原享有的向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替代货主的地位向承运人追偿,追偿的那一部分就是追偿款,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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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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