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
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
费用支出。根据
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
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简介
如果是境内分
保险业务,初保人承揽一项保险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还有一个
再保险人,就在中国境内找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分保人,假如初保时收500万元,付给分保人200万元,由初保人缴纳
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如果是境内保险公司承揽一项标的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业务,收取500万元,找新加坡的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人,支付200万元,由境内初保人代收代缴境外
分保业务的营业税,这是境外
分保险业务。一旦出现
理赔事项,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先向客户赔付,再向新加坡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假设新加坡的保险公司返回给境内保险公司100万元,这100万元就称“摊回
分保费用”。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金额大于一定的数额,必须要向再保险公司分保(这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的,程序上与个人客户无关,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以防止出现巨额赔偿时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而损害普通客户的利益。 向
再保险公司分保时,需要向再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这要从保险公司的
保费收入中摊回。
摊回分保费用是与
分出保费相对应的,根据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保险公司对于风险较高的险种保费到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可理解为“保险公司担心自已要承担的风险过高而到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需要分出一定比例保费给再保险公司,而当初保险公司为取得这对应的保费付出了相应成本,则随之一起摊给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与再保险公司结算时,支付的银行存款就是“分出保费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
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
分保费用。
三、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
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
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
分保费用,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
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
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确认
再保险接受人应在确认
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相应的
分保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摊回分保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
分保费用金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摊回分保费用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
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
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
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
转销相关存出摊回
分保费用。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计量
1、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当期确认的预估
分保费收入和再
保险合同约定的
分保费用率,计算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分保费用金额。对于采用固定手续费率的,根据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续费率在分保费收入预估的基础上进行预估。对于采用浮动手续费率的,根据估计的业务终极
赔付率计算实际的手续费率;或者根据历史赔付经验建立模型,采用
随机模拟等技术得出平均的手续费支付水平。对于
纯益手续费的预估,采用与浮动手续费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对于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无法准确估计,应当根据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
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时,将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作为
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规定
为了做好
个人所得税款入库、
退库工作,对支付给扣缴
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手续费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分局可责成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并应按其所
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二、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
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代金库)办理退库手续,从原
缴库的该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坐扣。
三、对扣缴
义务人在代扣
个人所得税时,发生多征的税款,可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
税务机关自行发现,经审查属实后,应给予办理
退税。其多征部分税款的手续费。也要相应结算,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填开一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并注明此款是退回多付的手续费,交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缴库手续。扣缴义务人如在华有常设机构,对多付的手续费,也可以冲抵扣缴义务人次月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退回的手续费缴入金库后,在
税收会计报表上应用红字冲减当月提支手续费,增加当月
税款入库数,当月征收数不变。
五、对付给
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应及时记帐,按月结算。
内部修订
财务人员汇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九九三年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现将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摊回
分保费用在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印发的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修订:
一、有关分公司根据摊回分保费用办法规定从分保集团摊回的赔款,应在以后的盈余年度内将摊回的赔款从地方财政分成中扣回归还给分保集团。总公司再将归还的摊回分保费用按各分公司缴费的比例返还给各分公司。
二、有关分公司每年归还分保集团的赔款数由总公司确定,并向有关公司发出归还
赔款通知书。
附:帐务处理及说明
一、当有关分公司接到总公司归还分保赔款通知书,归还分保集团分保赔款时:
贷: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
总公司 借: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
二、分保集团将有关分公司归还的分保赔款返还给各公司时,并入当年(指帐单年度)帐目中,冲减当年度“摊回分保费用支出”。
另: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附件(即:帐务处理及说明)有遗漏,现予补正。
三、当有关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摊付
赔款通知书从分保集团摊回赔款时,记入当年度(指帐单年度)帐目中。
分公司 借:系统往来(或:借入调剂资金)
贷:系统往来(或:借出调剂资金)